本报讯 (记者李艳 谭亦芳)曾轰动一时的省内首宗饮用水商标侵权
案(本报2000年9月28日A05版、2001年7月26日A05版
曾作报道)终于尘埃落定: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被告广州益寿泉纯净水有
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柯木塱”注册商标专用
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据悉,天源公司于1998年9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申请注册
“柯木塱”文字、汉语拼音和图组合的商标,2000年1月获准注册,取
得了在其瓶装、支装饮用水等产品上使用“柯木塱”的商标专用权。从20
00年2月开始,益寿泉公司在其生产的纯净水产品的包装罐上、产品宣传
单张上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柯木塱益寿泉”和“柯木朗益寿泉”的标识
,并以较低价格销售产品。天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益寿泉公司索赔2
88万元。
今年5月,广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益寿泉公司停止侵权和赔偿
损失等民事责任,赔款数额为30万元。益寿泉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上月
下旬,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此,天源公司表示
,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尊严,维护了商家的正当权益,而3
0万元的赔款只是象征性的罚款;输了官司的益寿泉公司则表示,经此一役
,企业今后要更增强商标注册意识和法律意识,培育出属于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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