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近日,备受国内媒体关注的全国首例举报人状告税务局举报奖太少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成都某区国税局付与举报人举报后追缴税款的1%作为奖励。
1998年7月,韩书向成都某区国税局下属稽查分局举报一科研所巨额偷漏税。事后,该国税局根据举报追缴该科研所税款7.59万元。但举报奖却引发了国税局与举报人韩书的纠纷。
法院审判认为,韩书积极向国税局检举揭发科研所巨额偷漏税的线索,协助该局追回税款75915.09元,根据有关规定,该国税局应向韩书发放奖金。但国家税务局颁布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奖金标准由各地方税务局在税款5%范围内确定,韩书的举报仅是根据现象推测并无详实的证据,因此,该局只应按所缴税款的1%给付韩书奖金。韩书要求按税额5%计发奖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记者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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