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9时许,昆明市中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昆明卷烟材料厂拖欠该厂168名职工工资以及13家单位借贷款8000多万元,并将该厂土地使用权、设备等变现为980万元,优先扣出职工工资102万元,再扣出相关税收后,其余13家债权单位将按比例分配得到偿还。
昆明卷烟材料厂属西山区经贸委下属城镇集体企业,于1991年3月建成投产。
1996年以来,昆明卷烟材料厂陆继拖欠168名职工工资,2000年2月份,该厂基本无法运转时, 168名职工向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裁决,要求昆明卷烟材料厂支付职工风险抵押金及工资共计102万元。
与此同时,各项外债纠纷接踵而来。1997年,云南纪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经济合同纠纷将昆明卷烟材料厂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卷烟材料厂应偿付欠款650万元;1997年,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铁路专业支行以贷款合同将昆明卷烟材料厂起诉到昆明中院,昆明中院判令卷烟材料厂偿还银行贷款3600万元。该厂在生产经营中,还先后向银行贷款,其它公司借款共计8000多万元。
债权人虽打赢了官司,却很难拿着钱,昆明卷烟材料厂168名职工以及13家单位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00年3月份,昆明市中院执行依法查封了昆明卷烟材料厂位于西苑综合开发区两块土地的使用权、在建工程、机器设备等,经公开拍卖,获款980万元,并将款项全部支付。
昨日上午,昆明中院执行局李法官对记者说:这一起较特殊的债务关系,由于债务人负债金额达8000多万元,而实际变现只有980万元,鉴于这种情况,法院应优先考虑职工工资问题,且通过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确定了职工工资为102万元,它直接关系着168名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民以食为天”的头等大事。再扣出相关税收后,剩余款项按比例分配到13家债权单位。(柏立诚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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