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个好日子。北疆边陲漠河县最大的会堂改装成了法庭,上午9时,会堂内座无虚席,大兴安岭中级人民法院在这里就震惊全国的假造林案进行重审宣判。
原告张庆华等25人诉被告大兴安岭西林吉林业局(以下简称西林吉林业局)营造林生产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涉及九千七百多公顷国有资源林造林质量问题,为此,该案引起全国注目。大兴安岭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17日受理此案,同年11月11日做出一审判决。原被告 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31日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后,原审被告西林吉林业局不服遂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5日以西林吉林业局在法庭限定的期限内未能举证证明其请求成立,驳回其再审申请。原审被告西林吉林业局不服继续申诉。
本报于2001年5月31日以《近万公顷人工林到底出了什么问题》?为题首先披露本案,随之国务院委派国家林业局派出调查组;6月12日本报又以《大兴安岭假造林案有进展》为题报道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7日做出撤销两审判决将该案发回大兴安岭中院重审的情况;9月3日,本报再以《让大山作证》为题,报道了本案9月1日开庭重新审理的情况。
重审中原审原告张庆华等仍坚持有验收单就算造林质量合格,要求西林吉林业局给付一千二百余万元造林款;原审被告西林吉林业局则在提出大量质量问题证据的前提下,坚持现场鉴定是本案定案的关键。合议庭认为营造林质量问题是原、被告双方诉辩的争议焦点,根据庭审中现有的证据不能科学、充分地证明当时营造林质量的实际情况,重审法院决定由该院司法鉴定中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原告承包的营造林质量依法进行鉴定。受托鉴定单位经实地勘验认为,营造林作业的现场火烧迹地清理、整地、植苗作业情况比较易于辨别,可以确定当时的作业质量。经核验鉴定,于2001年9月16日作出鉴定结论:已整地穴数占设计造林穴数的28.8%;当年植苗率不超过28.8%,植苗株数保存率为21.8%。
依据鉴定结果,重审法院认为:张庆华等25人与西林吉林业局营造林承包合同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合同。但原审原告承包的造林地营林质量经本院鉴定其当年整地(即挖树坑)穴数仅占设计造林穴数的28.8%,3年后苗木保存率无法达到合同所规定的81%,原审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自行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西林吉林业局当庭表示赞同法院判决,不上诉,原审原告张庆华等25人及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
宣判后,西林吉林业局领导表示:林业局正在与专家商讨9700公顷造林地的补救方案,同时,追查假验收单的工作正在深入开展。本报将对此事继续跟踪报道。(本报记者郭毅)
   订头条新闻送千元大奖
   订实用短信,获赠超大VIP邮箱、个人主页、网上相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