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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卡消费损失谁来担?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07日12:13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罗爱萍 实习生廖雪红)由于境外发卡银行拒付,广州 某银行与某商户连打两场官司。先是银行擅自划拨商户的钱作为冲抵被商户 告上法庭,越秀区法院判令银行还款后,银行又到天河区法院状告商户,要 求商户承担被拒付的万事达卡所消费的3万多元。究竟谁该承担这笔款项呢 ?昨日,银行告商户一案在天河区法院第二次开庭。

  假卡闹出两宗官司

  去年5月20日,一名叫“James”的客户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公司 消费了3万多元,并用某银行代办的境外万事达卡、维萨卡进行了压卡。按 照惯例,银行预先为某公司垫付了这笔钱,但是当银行通过清算系统向发卡 行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要求支付该笔金额的时候,却被告知这是一张假卡, 并两次以“伪卡欺诈交易”拒付。某银行随即向某公司追讨垫付的款项,追 讨未果之际,某银行就将该公司正常客户消费的十几笔款项划回作为冲抵。 某公司不服银行这种扣款行为,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今年9月2 6日判令某银行把扣款还给某公司。1个月后,某银行又把某公司推上了天 河区法院的被告席,要求其退回垫付的假卡消费资金和利息,假卡消费纠纷 再起波澜。

  银行商户各执一词

  某银行认为,这笔交易是压卡消费,没有经银行的电脑系统对其磁条确 认,所以银行和商户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只充当替其向蒙特利尔银行托收该 笔款项的角色,假卡消费造成损失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而某公司则认为,由 于他们与境外信用卡机构之间没有任何协议,所以与某银行间并非委托关系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能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国内有效的法律条文来规定 。即使是假卡,损失也不应由商户承担。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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