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曾事业有成、家庭幸福
2001年10月12日,王喜全像往常一样正准备前往河南省中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接受治疗,这时,一份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下达的判决书送到了她的手上。她一字一句地读着判决书:判处被告郑州市骨科医院赔偿原告王喜全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残疾抚慰金等167078.62元人民币。“终于判决了!两年来苦苦的企盼终于有了一个结 果。”说话的同时,王喜全一眼看见了墙上挂着的她和丈夫、女儿昔日的照片,泪水便夺眶而出。
王喜全有过辉煌的历史:她曾任郑州市一家有名气的大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郑州小五金经营部经理。由于她工作执著,敢打敢冲,同事们敬重地称她为:“铁鎯头”、“假小子”。她负责的五金经营部每年都向国家缴税一百余万元,她因此多次受到省、市领导的好评,同时还获得“兴郑女标兵”的称号。
她曾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丈夫是一名警察。虽然两人工作都非常忙,平时很难聚在一起,但两人互助互爱,相敬如宾。他们有一个女儿,天真活泼,惹人喜爱。每到周末,一家人聚在一起,充满着欢笑和亲情。
灾难来自一次手术
“1998年5月11日,我因患腰椎病,住进了郑州市骨科医院。那年我39岁。”王喜全在接受采访时,向笔者讲述了在医院手术治疗前后的经过。
当时入院检查为腰4—5椎间盘突出,椎体滑脱并椎管狭窄,需要手术治疗。于是,同年5月28日上午,骨科医院由一名业务副院长主刀,为她实施手术。不知何因,术前第一次麻醉没有成功,紧接着做第二次麻醉。手术长达5个多小时。术后发现不但腰4—5椎间盘开了刀口,3—4椎间也开了长长的刀口。手术完24小时后,医生让护士给王喜全取掉导尿管,然后让她自行排尿。但无论怎么努力,只有在陪护的帮助下,她手抓床沿,头顶床头,才能勉强排出一点点尿液;而大便无法自动排出,只能用手去抠。这时,王喜全感到了害怕,就去问医生这是怎么了。医生说,这是麻醉的原因,很快就会好的。可是,几天过去了,仍然如故。术后本极需营养,但因恐惧排泄,王喜全整天不敢喝不敢吃,饿急了,只能啃几口黄瓜充饥。医生见状,让王喜全一面服泄药,一面使用开塞露帮助解大便,但收效甚微。两个多月过去了,症状不见一点好转,医院用药不见任何效果。无奈之下,王喜全只好于同年8月10日离开骨科医院,到另处求医问药。她先后来到河南医科大学一、二附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一、二附院请专家会诊,收效甚微。
三个月过去了,王喜全的病情非但未见好转,反而继续恶化。她站立不稳,难以行走,下身痛苦不堪。多次到骨科医院请求治疗,对方要么回答你没有病,精神作用,回家慢慢恢复吧;要么说“几个月不能大小便还不憋死了?”等话,甚至有几次还将前来医治的王喜全拒之于门外。
王喜全实在忍受不了这般痛苦,在别人的提醒下,决定到其他大城市检查治疗。经打听,得知上海长征医院在国内外骨科界声誉很高,便将女儿托付给一位亲戚照看,在丈夫的陪护下急切地赶往上海。
二次手术,揭开痛苦之谜
9月7日,王喜全住进了上海长征医院。经专家会诊和包括核磁共振在内的一系列检查,发现有一块不明物压在腰部的马尾神经上。王喜全术后出现的一切不良症状,有可能系此物压迫神经所致。9月21日,征得王喜全及其丈夫的同意,长征医院决定为王喜全做第二次手术。当长征医院的主治医生告知,在王喜全腰3—4椎间发现一块多余的骨头时,王喜全更为震惊。第一次术前检查,腰3—4椎间没有毛病,且决定手术的区域也不在3—4椎间,而是在4—5椎间。为何郑州骨科医院在未征得患者同意、不告知患者家属的情况下任意扩大手术范围?又为何将一块“多余的骨头”遗留在患者不应做手术的部位?王喜全百思不得其解。
10月30日,在长征医院治疗五十多天的王喜全和丈夫一起出院回到了郑州,住进省中医学院二附院骨科,继续做恢复神经的治疗。可是半年过去了,恢复情况仍不容乐观。除排便困难外,不能行走、生活不能自理、鞍区严重萎缩且丧失了性功能。
三次技术鉴定,结论不尽相同
1998年12月,在痛苦中煎熬的王喜全要求有关单位对其手术结果进行医疗鉴定。12月21日,第一份由郑州骨科医院鉴定的结果出来,但《鉴定意见》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王喜全不服这个鉴定,又向郑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做技术鉴定。1999年7月9日,郑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结果出来,其中谈到郑州骨科医院的手术缺陷:术中根据具体情况改变原定手术方案未及时向其家属讲明。但也认为构不成医疗事故。
王喜全对这一鉴定仍持有异议,再次向河南省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要求对其进行医疗鉴定。
2000年5月17日,省中医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出台了,《意见》中提到:从术前影像学检查腰3—4间盘未见明显脱出,术中发现腰3—4间盘有问题而扩大了手术范围未向家属征求意见是不合适的;手术损伤较大,施术时间较长导致神经损害较明显,给病人造成一定痛苦。结论:根据《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王喜全医疗纠纷为三级技术事故。《意见》同时还谈及影像学检查对“遗留骨块”不予支持,但术后瘢痕压迫是存在的。
这份鉴定意见,给了王喜全以希望,同时也让她有点失望。希望的是毕竟有了“事故”这个认定,失望的是对“遗留骨块”没有认定。如果对此不予认定,作为患者就没法追究医院方所造成的责任事故。
由于这一鉴定属终审鉴定,王喜全只能接受。于是,她以“三级技术事故”为依据,准备借助法律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讨回公道,却失去家庭
2000年6月22日,王喜全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将郑州市骨科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请求二七区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446611.25元。
诉状递上去了,接着便是等待法院的开庭审理。然而就在这个时候,王喜全又受到了一次沉重的打击:丈夫离她而去。2000年10月,曾被王喜全的病拖得身心疲惫的丈夫终于提出了离婚请求。虽然,王喜全早就想到不能再拖累丈夫了,可当她真的同意分手并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的时候,心里犹如刀绞一般的疼痛。毕竟是生活多年并有一个女儿的夫妻啊!
2001年5月18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公开审理了王喜全诉郑州市骨科医院一案。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告郑州市骨科医院认为,原告在该院治疗期间,术中根据病情医院超越手术范围是为患者治病着想,是合适的。而原告在病愈出院后又去了好几家医院看病,包括去了上海长征医院做了第二次手术,出现目前症状无法认定是郑州市骨科医院所为。
原告代理人辩驳道:被告在其医疗行为中有明显过错。因此,被告的辩称无法成立。
2001年10月12日,王喜全在痛苦的病魔与坚强的生活中,终于等来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侯海霞 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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