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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举报 有权要答复 汉阳质监局被控“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07日14:49 楚天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吴欣)买了伪劣商品,向质监局举报后,认定对方未作 答复,遂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质监局告上法庭。昨日,汉阳区法院开庭 审理了这起官司。

  天门人吴某诉称,今年7月,他在汉商电讯部购买了2个单价30元的爱华 3VAC—207H电源,但用了两天就坏了。8月10日,他向汉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写 了举报信,要求质监局对汉商进行查处,将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给自己,并留下 了呼机号和地址,但后来一直得不到
答复,遂将质监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书 面答复。

  昨日庭审的的辩论焦点有两个,一是:质监局到底有没有答复吴某;二是: 是否一定要书面答复。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汉阳区质监局辩称:在收到举报信的第二天,他们就进行了调查,发现该 电源的条码系伪造,遂对汉商罚款2000元。8月14日,他们打呼机和吴某联系, 将情况告知了吴某。对吴某书面答复的要求,质监局认为:法律并未规定一定 要进行书面答复,况且吴某既然留了呼机和地址两个联系方式,质监局有权用 其中任一方式答复。

  职业打假人冯志波受邀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出庭。他否认原告曾收到过呼机, 并坚持要求书面答复。

  冯志波称,我国《信访条例》第30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 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他认为,对 消费者而言,书面答复更有利于他们索赔和维权。

  据悉,法庭将择期宣判。

  行政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 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 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法学界人士认为:上述都属于行 政不作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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