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 昨天,广州中院对一起因不服市政府房屋拆迁补偿方案,10住户状告广州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住户状告市政府案今年4月16日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原告质疑,市政府是否有权发布《关于党恩新街等地危房改造拆迁问题的通告》(下简称《通告》)。
10名原告中有八户的房屋位于东风东路,另外两户位于中山路,1999年进行了房改。去年7月11日,市政府发布《通告》,规定进行危房改造,房屋产权人要求回迁的,必须作出新、旧房屋市场的差额补偿,每平方米大概4000元左右。
原告认为,他们的房屋根本不属于危房,即使是危房拆迁,根据有关条例,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不作差价结算。另外,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产权补偿若要结算差价,具体的实施细则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才有权制定,广州市政府无权制定该《通告》。原告称,《通告》令每户回迁住户至少要补偿20-40万元,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撤销这一《通告》。
被告广州市政府的代理人则认为,发布该《通告》是一个不可诉的政府抽象行政行为,而且也没损害原告的利益。因为该文已经规定,危房改造范围内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若不补差价,可以选择其它方式。
据悉,10市民状告市政府的官司开庭后,市拆迁办上月曾作重大让步,将回迁的补偿差额降至每平方米1300元左右。如果住户不接受开发商的豪华装修,每平方米还可再减600元。
法院在昨天的裁定中认为,市政府的《通告》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0市民请求撤销《通告》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至于10市民请求撤销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适用《通告》作出的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问题,可以依法另行起诉,原告在本案中提出该项请求,法院不予审查。
对该判决,部分原告表示不服,将上诉至省高院。
      清醒看世界 评2001年十大新闻赢掌上电脑MP3大奖
   订头条新闻送千元大奖
   订实用短信,获赠超大VIP邮箱、个人主页、网上相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