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柳州12月9日电(记者张增忠)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梅柳城(原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和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被告人郑仁莲(原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梅柳城之妻)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还对此案扣押的财产折合人民币596万余元作出处理:其中受贿犯罪所得218万余元没收上缴国库;贪污犯罪所得41万余元发还柳州市公安局;抵扣财产刑100万元;其余237万余元的财产由暂扣机关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梅柳城于1993年至1999年间,利用其先后担任柳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后更名为治安支队)政委、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财物共计人民币957415元及金戒指一枚、记事本一个;在1997年至1999年期间,梅柳城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的规定,在柳州市公安局依法配备公务用枪范围之外,非法持有、私藏具有击发功能的手枪一支,小口径狩猎步枪一支,以及制式子弹1736发;被告人郑仁莲于1997年至1999年4月间,利用其担任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政委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财物共计人民币1056400元及瓷砖、浴房等物品;在1998年10月至12月间,郑仁莲利用其担任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的职务便利,指使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郑仁莲个人贪污公款人民币411050元;梅柳城、郑仁莲两被告还共同受贿财物共计人民币154139元。
据悉,梅柳城、郑仁莲两被告人在接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后,在法定的上诉期内都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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