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2月9日讯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徐道等240人诉南通市消防支队行政批准行为侵权的上诉,维持崇川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自此,这起长达3年时间,历经5次裁定2次判决的案子终于划上了句号。
1999年12月3日,家住如皋市花港小区的徐某等512人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南通、如皋两级建委、消防、原劳动等6个部门,认为其分别于1997年6月16日至1997年 7月2日所作出的批准、同意南通市市级机关液化气服务公司在花港小区建总容量为50立方米管道液化气站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批建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公民的生存和健康权,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请求法院判决撤销6部门批准南通市市级机关报液化气服务公司在如皋市花港小区建立管道液化气的批准文件和批建行为。
2000年3月16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以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要求裁定驳加起诉。事隔10天,徐某等512人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中院撤销如皋法院的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同年8月18日,因徐某等以所诉被告主体资格不当,应变更被告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南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撤诉。第二天,徐某等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行政批准、验收行为侵权单独将南通市消防支队推上被告席。11月10日,崇川区人民法院以不动产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经中院裁定受理。期间,潘某等272人提出撤诉申请,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许其撤回起诉。
2001年9月,崇川区人民法院就徐某等诉南通市消防支队行政侵权一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批准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出具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等问题进行了质证和激烈辩论。最后法院认为,南通市消防支队对如皋市花港小区管道液化气工程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并无不当,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相邻权的事实存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后,南通市消防支队根据崇川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就如皋市花港小区管道液化气站的防火间距与1998年10月1日修改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不符问题进行了落实,如皋市花港小区管道液化气站对照规范落实了整改措施。此事在二审中受到了被告律师的好评。(李长山、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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