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一位律师状告铁道部没有经过听证就进行春运调价,虽然以败诉告终,但并不意味着今后铁道部调价不需要听证。恰恰相反,11月底出台的《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明确将铁路客运票价调整列入了听证范围。政府在对那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调整时,举行听证会,是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措施之一。
今年有关价格方面的立法着实热闹,国家计委的规章一个接一个地出台。该委有关负 责人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首次作出这样的表述:我国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
毫无疑问,这个法律框架是以1998年5月1日施行的价格法为基础的,而整个搭建工作在今年绘出了大手笔:7月4日,国家计委公布《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简称《中央定价目录》);8月1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施行;11月底,《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出台;据悉,《政府制定价格程序规定》也已经成熟,将于近日公布。
价格的形成有两种,一是市场形成,二是政府定价。《中央定价目录》将1992年确定由中央定价的141种商品和服务减少至13种,以目录的形式划定了政府定价权的范围,是政府定价职权法定化的一个标志。
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政府的定价仍然不可随意。政府定价要做到决策科学,必须有程序上的保障。《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就是这样一部程序性的规章。《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突出特点是将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贯穿于价格听证程序的始终。它规定,价格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一律公开进行,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为避免听证会走过场,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听证会上的意见记录在案,政府必须依据听证会笔录作出价格决策。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
根据办法,应当实行听证的项目,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听证目录,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必须听证。正是以此为基础,今年11月底,国家计委公布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进入该目录的为: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二、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软席除外);三、民航旅客运输公布票价水平;四、电信基本业务资费中的固定电话通话费、月租费,移动电话费、月租费。国家计委同时要求,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价格听证目录组织听证。
《中央定价目录》中的13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在进行价格调整时并没有全部列入听证范围。也就是说,《中央定价目录》中只有一部分列入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没有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进行价格调整时,也需要规范,防止政府定价的主观随意性。基于此,《政府制定价格程序规定》将于今年岁末出台。
职权法定化,程序法定化,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法律规范在新世纪的第一年走向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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