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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禧龙”不能随便“飞” 首例涉外商标侵权案奥林巴斯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10日10:14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姚芃)历时18个月后,备受中外媒体所关注的日本奥林巴斯侵犯千禧龙商标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奥林巴斯侵权事实成立。据悉,这是我国首例涉外商标侵权案。

  日本奥林巴斯光学工业株式会社是全球最大的光学仪器制造厂商。2000年初,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内市场上发现进口相机“奥林巴斯WIDE80型”机身、包装盒、信誉
卡等显著位置上,印有该公司注册的商标“千禧龙”字样,遂将奥林巴斯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索赔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共计500万元人民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去年6月受理此案后,奥林巴斯提出,自己使用的“千禧龙”字样未做商标使用,又于今年4月份开庭审理时提出汉都公司“千禧龙”商标注册不当的异议,但遭到驳回。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认为:“千禧龙”不等同于“千禧年”,不是公知公用的词汇,而是汉都公司将中华民族龙年逢千年,抓住三千年才遇一次的机会,创意性地提出了“千禧龙”的概念,属智力成果,其商标注册应受保护。

  法院认定,千禧龙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奥林巴斯未经汉都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相机上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装潢使用,尽管其中的“龙”字是繁体,但仍是同一汉字,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因此构成了对汉都公司的侵权,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就侵权一事在媒体上公开向汉都公司赔礼道歉,并向汉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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