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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单位无奈走后门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11日10:37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陈青)走了近10年的一楼大厅通道,突然间不能再通行,所有人只能从后院通行。大厅通道是否属于公用面积?禁止从大厅通行是否侵犯了大厦其他单位的权利?几家单位为此剑拔弩张。

  西安市西高新开发区中航大厦几家单位反映,按设计一层为大厅,大厅正门即大厦的正门是朝南开的,大厅为整个楼层的公用通道,是各楼层出入的必经之路。然而,近来中航
大厦主建单位突然口头通知,已将一层大厅房屋出售,售出后原大厅再不能通行,除一楼外其余各层人员必须从消防通道后门进出。对此,已购买其余楼层的几家单位均有不同意见,首先,几家单位购买了大厦单元房后,也相应购买了大厦的公用面积,其中包括门厅,他们有自由出入门厅的权利,(记者在这几家单位的房产证上看到面积的总数中,未列出购买面积是否包括公有面积部分);其次这几家单位大多是对外服务行业,经常会有客户包括外商来访,大厅不能通行有损单位的对外形象,妨碍正常工作;第三,封堵大厅至电梯间的路段不利于消防安全。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中航大厦主建单位——西安航空工业民品公司一负责人,他说,当初楼上几家单位买房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支付任何门厅、走廊等公用面积的资金,所以,公司拥有门厅100%的产权,因此公司有权决定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的王阿利律师,王律师说,即便在房产证明上没有公有面积是否分摊的相关条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相邻权的有关规定,封堵大厅至电梯间的通道也不妥,封堵会直接影响到邻里的通行。

  12月10日记者在现场看到,通往后院的墙已被打通,电梯间的地板已经被撬开,但与大厅的隔离墙还没有动工,工人们正在施工。事态将如何发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房屋的公共面积—房屋的公共面积是指建筑物主体内、户门以外可使用的面积,包括层高超过2.2米的单车库、设备层或技术层,室内外楼梯、楼梯悬挑平台、内外廊、门厅、电梯及机房、门斗、有柱雨篷、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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