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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分类调控流动人员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11日17:30 南方都市报

  广州市除了规定用人单位须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核发招收流 动人员许可证后方可录用流动人员外,还对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分类调控:

  第一类是本市劳动力供不应求的行业、工种(岗位)允许招收流动人员 ;第二类是本市劳动力供求平衡的行业及工种,经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批准,可以招收不超过当年招用职工总数60%的流动人员;第三类是本 市劳动力供过于求的行业及岗位,原则上必须
招用本市劳动力,但如有特殊 原因,经报市(区)劳动就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短期招用流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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