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郑君、通讯员伍时芳)全村村民状告村委会侵犯土地使
用权,这宗发生在电白县旦场镇金村的不寻常案件备受省、市、县、镇四级
人大的关注,在他们的帮助和监督下,该案近日由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法院判决村民们胜诉。
承包期未满突然换人
电白县旦场镇的石船岭、爆烈岭、龙运岭、碰缸冲岭和附属小岭群有8
00多亩山地,1962年以来,一直由金村片农民耕种。1983年以来
,该村14个村民组将这片山林发包给本村的一位种植专业户耕种,承包期
为20年。
去年3月,村民们发现,上山种植的人换了。原来,村委会将这片山林
以村委会的名义发包给了李某等10人,承包期为25年,总收益2102
60元人民币,此款一次性交给了李某,而不是村委会。村民们不解,李某
不是山林的所有人,也不是村委会的法人代表,承包金由他收取,明显是不
法交易。电白县政府于1982年颁发了山林权证,领证人为“旦场公社金
村大队金村片”。金村片现在已有14个村民小组,这片山林的所有人应为
全村村民,承包收益应归村集体所有。而且与本村的承包人因承包期未满,
合同至今未解除。
在与村委会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村民上诉到电白县人民法院,要求
法院判令村委会解除与李某等10人的承包合同。同时,村民通过当地镇人
大代表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要求对这起侵占土地权行为进行监督。
一审认定山林未确权
村委会认为,这片山林的权属为村委会所有,《电白县山林权证书》只
有填证人签名,没有校对人签名,该证内容不合法。金村村民也没持有该证
的原件,出具的只是在电白县档案馆中复印的复印件。而1994年10月
由县基层工作组主持生产队经济社长会议,作出《关于石船岭权属意见》称
:一致通过石船岭等岭土地权属金村管辖,权属并无与各生产队有争议。承
包收益人是村委会,而不是李某,李某收的钱只是转包款。村委会已于19
87年就将这片山林发包给李某,村民们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已过。
电白县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电白县颁发了这800多亩的山林的山林权
证,但该山林权证领证人仅填写为“旦场公社金村大队金村片”,没有明确
具体领证人生产队。同时,该山林权证仅有填证人签名,没有核证人签名,
并且根据填证人证明,当时填证人没有经过“三上三下”程序,对山岭权属
是否有争议未能确定。另金村村民称曾在1983年将山林承包给本村一专
业户,但没有提供该承包协议书以及收缴承包费的有关证据,故难以确认上
述山岭权属归属原告方。村委会提供的《关于石船岭权属意见》,也难以据
此确认山林属村委会。因此,电白县人民法院驳回村民们的诉讼请求。
村民们不服判决,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大监督柳暗花明
就在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村民们的诉讼请求时,县人大常委会
和镇人大传来好消息。
接到人大代表和村民的投诉后,镇人大派出调研员长驻金村一年多,具
体联系所在地的县人大代表和镇人大代表,反复走访过1962年“四固定
”时固定山岭责任地的划分事实;弄清40年来石船岭等共800多亩的造
林植树者、收益者及向金村村民购买林木者等情况;弄清1982年核发山
林权证时的情况等。县人大代表6人联名向县人代会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
法院办案。
镇人大根据落实情况反复向县、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汇报,市人大常委会
将金村村民状告村委会的案件作为一个重要信访督办,经常向市、县两级法
院了解情况,并派人出庭了解审理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有关负责人接到镇人大代表的情况反映后,督促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细致地审理此案,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撤销初审错误判决
根据村民提供的证据,二审审理认定,《关于石船岭权属意见》不具有
决定讼争山岭所有权。电白县人民政府于1982年1月15日颁发的《电
白县山权林权证》明确注明领证单位为“旦场公社(镇)金村大队金村片生
产队”,并且在该证上加盖了电白县人民政府的公章,故讼争山岭实际上已
由电白县人民政府确权给了电白县旦场镇金村片生产队。由于电白县旦场镇
金村大队金村片生产队后来分为上诉人等14个经济合作社,故上诉人等1
4个经济合作社为讼争山岭的所有权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以政府未对该讼争山岭确权为由驳回上诉人等14个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
求错误。
法院最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金村村委会将讼争山岭承包给李某
等10人的行为侵权,判令解除其签订的承包合同。由于金村村民无法提供
因侵权承包山林带来损失的相关证据,驳回村民要求的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
失210260元的诉讼请求。
   订头条新闻送千元大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