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12月7日,对肥西县95户农户状告合肥正大有限公司、肥西县富民养殖服务公司合同纠纷案,法院作出判决:“正大”赔偿95名农户各种费用合计2206003.75元(利息暂计为10万元),而农户与富民公司的养殖合同纠纷另案处理。
1996年8月8日,“正大”与肥西“双百”工程领导组签订一份“肉鸡联合开发饲养协议”,协议规定“正大”为农户提供苗鸡、饲料,并提供药品和技术指导,保证每只成鸡按 8.80元/公斤价格收购,每只成鸡利润不低于1元,协议约定有效期为1996年8月8日至2002年年底。随后农户以单价5.20元/只的价格从“正大”购买苗鸡。但1998年秋肉鸡市场行情一路走跌,正大公司不能保证苗鸡正常供应,回收成鸡也不能付款,导致农户建好鸡舍却无鸡可养。于是,肥西县在原县畜牧兽医站等的基础上,合并组建富民公司。随后,部分农户又和富民公司签订了肉鸡养殖合同。
法院认为“正大”中断苗鸡供应,不按约定返还鸡款,应赔偿(合同签订之日至1998年8月1日)农户损失,按苗鸡1元/只来计算。同时鸡舍也是按“正大”要求建设的,根据公平原则,“正大”也应酌情补偿。(本报记者 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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