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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 被拆迁人可直接提现金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11日18:1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阴奋立)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已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的通知》。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已购公有住房的被拆迁人可直接提现金或者用于购房、建房外其它支出。

  《通知》规定,建设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只能到一家银行开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
,并存入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拆迁人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应当及时补足。拆迁完毕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有结余的,银行应当根据拆迁人的申请和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将余款划转到拆迁人的账户内。

  关于拆迁资金的支取问题,《通知》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凭证。被拆迁人持领款凭证到银行支取补偿款。其中,拆除已购公有住房的,被拆迁人还须在购买、建造或者承租住房发生首次支出时,凭下列材料支取全部补偿款。一是购买住房的,提交购房合同。银行依此将支取款划入售房单位(人)的账户。二是建造住房的,提交政府的宅基地批复或其它建房批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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