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枪决到注射执行死刑,看上去只是一个方法的变化,但实际情况并非这么简单。至少执行死刑的成本,是一个长期被忽视,但实际起重要作用的因素;另外的因素是权力,这种权力不仅面对死刑犯,同时值得关注的还有行刑者。
“当透明液体进入布鲁克斯的手臂和身体时,他一直睁大眼睛,他的目光充满了紧张。突然,他开始喘气,透不过气来。尽管被皮带绑着,但他的右臂仍剧烈地抖动。他随后打 了个大呵欠,最终闭上了眼,困难地又喘息了15秒……”这是一段关于死亡注射的描述,描述者目睹了历史上的第一例死亡注射,在1982年美国的德克萨斯州。
2000年9月14日,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被执行死刑,也采用了死亡注射。对成克杰的最后一刻媒体未作任何描述,死亡注射也是直到今年12月前后才真正大量出现在国内各媒体的报道中。这个时间段的一个重要背景是:注射执行死刑在我国全面开展,而高法对此提出的日程要求是,今年年底前,“各省会城市人民法院以及一些中心城市要尽快创造条件,开展这项工作,其他人民法院也要积极跟上”。
这并不是一项容易开展的工作,高法办公厅一位负责人阐述这个观点时,觉得“不容易”主要体现在地点选择上:“注射执行死刑要有固定的执行室,执行室设在法院不可能,在居民区里老百姓又不干,在医院里医院不同意,到郊区去路程又太远……”一直关注这项工作的孙棋将此归结为操作条件方面的问题,他举例说:胡长青和成克杰同样是贪官,同样被判处死刑,但胡长青是被枪毙的,成克杰却是注射执行死刑。区别来自江西没有这个财力,成克杰则是在北京处决。
财力问题换种说法就是司法成本。在整个注射执行死刑推出到其开展的前后,司法成本所起的作用几乎是决定性的。我国第一个采用药物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是昆明,这个地点的选择,有一种民间说法是:昆明贩毒分子太多,而枪决起来的成本又太大,所以昆明当地法院想出这样一个解决方案。
这个说法很难找到实证,不过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7年11月第二次尝试死亡注射时,执行死刑的4名罪犯的罪名分别是运输毒品和贩卖毒品。
枪决的成本有多大?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胡云腾博士接受采访时说:枪决的执行成本在这些刑罚中其实是最低的。从枪决推广的历史也可得出这个结论:它不需要任何技术和复杂器械,一支短枪或长枪,一堵墙或一棵树,一名罪犯就足以进行快速处决。
不过这似乎只是在理论上成立。实际操作中,枪决成本附带的成分很多。从事了十余年法警工作的李树生回忆说,早些年要枪毙一个人是一个浩大工程:要组织设置刑场,这其中包括立靶挡,插红旗……仅戒严一项,就“没有百十来人不行”。而从监狱到刑场,一路上都要戒严,“开道车、警车、囚车,这样一个车队一般都有几十个人”,而在“严打”期间,枪手有时不够还要调警。
一组数据可以间接说明同样的问题:有关部门说,国家财政每年拨给一个死刑犯的费用是700元,主要用于四个方面:运灵费、火化费和抬尸费、射手费、布告费。孙棋说还有枪械磨损的费用。
“现在一颗子弹也就几毛钱,最多不超过5元钱,而如果实行注射执行死刑,相对应的成本应该与这个差不多,但是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的花费就节省下来了。”
就是在国外,注射死刑的推广中,财政因素也成为重要原因。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中心博士生导师宋英辉查到资料显示,在美国,电椅的费用昂贵,1966年为3万美元。而建造一间毒气室的费用比电椅还要高4倍。所以美国的一些专家认为,死亡注射显得更为经济,节省了纳税人的钱。“相当经济”也是我国高层领导对死亡注射的一个评价。
追溯起来,注射执行死刑在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中就有所规定,一直未获执行是因为不存在注射的条件,所以现在反倒让人有一种突然的感觉。孙棋谈到一个现象,现在各地法院新盖审判厅的特别多——现在我们愈来愈多地对外公开宣判,所以象征国家形象的审判厅也就有了更高要求。
注射执行死刑也是这个道理,高法副院长刘家琛说这是“我国法治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的具体体现”。早期由于司法警察的审判力量和执法力量较弱,所以最早枪决一般是由武警执行的,到现在为止,全国已经有近90%的法院将执行死刑的工作承担下来。刘棋说,死亡注射至今已在7个中级法院搞试点,昆明市现在有大约七八十例,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有五十多例,仅在11月份就有8例。
曾经参与过注射执行死刑的章宏讲述了他的所见所闻:我们(指司法警察)把刑犯从囚车上押解到行刑间。行刑间只是几间房子中的一间,里面有一张床。这一张床的价钱就在一万元左右,床有2米多长,是能升降的。我们先把死刑犯的手铐解除,然后让他从坐姿变为仰卧,这样我们就可以将他的四肢和头部用捆绑带固定在床上。死刑犯的一只胳膊是裸露着伸到操作间去的。在这个过程中,有专业人员打通注射通道,我们就从准备阶段进入到下一个阶段。等执行的命令一下来,司法警察就按下注射泵启动按钮,开始药物注射,一般在一分钟左右人就死了。然后法医验尸、拍照、登记记录,直至认定死亡。再用一块白布(执行被单)将尸体包裹好抬下执行场,送去火化。
执行枪决与注射死亡,所衍生的成本问题,并非单纯的金钱计算。胡云腾说:实践中的枪决成本是强调一种威慑效果,是人为和体制造成的。这种状况,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说,“死亡执行的戏剧性效果,是这一处罚重要的追求之一”。卢建平引用“犯罪学之父”、意大利人加罗法洛的判断,“公众手中的刑罚是私人复仇的替代物”。如此一来,惩罚那些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而采用死刑,当然希望对潜在的犯罪者起到震慑作用,如游街示众等等,成本之高也因此而来。而现在采用注射死刑,多少也取消了部分“戏剧化”的因素。这是一种变化。
当然,这种变化不仅针对死刑犯。从执行者的角度来看,枪决与注射,在认定死亡的程序方面,几乎相似。但是之前的各个程序与枪决则全然不同,宋英辉说这种不同是更文明、更人道。这种文明与人道可能直观上的感受是少了血腥场面,但作为法警,李树生的感受或许更为直接。
对李树生而言,这是一种恐惧的减少。为了保证命中率,枪决时法警与犯人的距离很近,“我们戴着手套,最早有人还戴口罩和面具,我们每人手里一支半自动步枪,指着死刑犯后脑玉枕穴的位置。命令一下我们开一枪就走。剩下的事由法医来做,一枪没打死的也由法医来补这一枪。”这是一个短暂的过程,但对于枪手来说,这个过程造成的精神压力是长期的。于是产生了很多“正史和野史”:一个说法是,开枪后,死人的脑浆、血液有时会溅到枪手身上,所以枪决之后为了避邪,枪手都要喝杯酒;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枪手的选择是抽签决定的;另外,为了减轻压力,有人说枪手中总有一个人的枪膛是空的,这样每个枪手在执行枪决时都心存侥幸……
胡云腾补充说,枪决不只“不干净”,不文明,没有完整的尸体,也为非法器官移植提供了空间。由枪决到注射执行死刑,一个方法的变化,虽然是否执行死亡注射,不由犯人的意志决定,但这依然是一个人道主义的胜利。
注:文中孙棋、章宏均为化名
资讯:中国适用死刑的罪名
中国1997年刑法一共规定了68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这一数字足以使中国成为当今世界保留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有7种,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的犯罪有14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有16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14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有8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有5种,贪污贿赂和侵犯财产的犯罪各有2种。
记者:金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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