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泾阳县公安局涉案行政行为被判违法
■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法庭支持
■二审获赔9135元,麻旦旦家人表示要申诉
本报讯(记者雨藤)令人震惊的“荒唐处女嫖娼案”昨二审判决,咸阳市、泾阳县两级公安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被判违法,麻旦旦500万元巨额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今年5月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曾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麻旦旦仅获赔74.66元;7月18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受理并于昨天作出了二审判决。二审合议庭认定:2001年1月8日晚,泾阳县公安局蒋路乡派出所以麻旦旦涉嫌卖淫为由将其口头传唤到派出所,到所后办理了传唤证。在麻旦旦不承认有卖淫行为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指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安定、民警王海涛、所长彭亮等人)对麻旦旦有殴打行为(一审判决未确认麻遭殴打),并用手铐将麻旦旦铐在所内篮球杆下,1月9日晚7时,麻旦旦被送回家。同一天,泾阳县公安局……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行政拘留15天……2月9日,受咸阳市公安局委托,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麻旦旦做了医学鉴定(咸阳市公安局法制处的女处长康柳毅带麻旦旦到医院做了二次处检)。
二审法院认为,咸阳市、泾阳县两级公安局的行政违法行为给麻旦旦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泾阳县公安局应在其侵权范围内为麻旦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麻旦旦提出的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也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确认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讯问时使用械具并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咸阳市公安局委托医院对麻旦旦做医学鉴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自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赔偿麻旦旦医疗费1671.44元,交通、住宿费669.50元,180天误工费6719.40元,共计9135元整。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360元由两级公安局承担。
麻旦旦昨日因病未出庭,她的父亲和姐姐对二审宣判结果不满意,表示要申诉,把官司一直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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