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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就洛溪桥收费状告广东番禺政府案今天公审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12日12:09 金羊网-新快报

  广州番禺洛溪大桥收费违法是否应立即停止?广州律师潘卫思为此状告番禺区政府,几经波折后获得立案。今天下午,该案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番禺区政府无权收费?

  潘卫思是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其诉状称:他于今年5月23日14时23分,驾驶机动
车通过广州市番禺区洛溪大桥时,被告设置的收费站向原告收取了过桥费5元。原告经事后调查了解,发现被告依法现已无权在洛溪大桥设站收费。

  潘遂状告番禺区政府,认为其收费行为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应予纠正。

  质疑收费的四个理由

  潘卫思在诉状中指出,被告现在已不再具有在洛溪大桥上设站收费的合法依据。

  理由一:根据被告在洛溪大桥收费站上所立的收费告示牌显示,被告设站收费的依据是广东省物价局于 1992年12月9日作出的批复,主要内容是批准被告将洛溪大桥、沙溪大桥和迎宾路三项工程统一收费,但并未批复“八大配套工程”纳入洛溪大桥统一收费。

  理由二:洛溪大桥收费的用途是偿还集资贷款,根据广东省审计厅的审计,被告收取的过桥费在1994年底以前不仅足以全部还清三项工程的投资本息,还盈余4,614.6035万元。而且,上述三项工程的总投资额里还包含了霍英东先生的捐款7000万元等无需偿还的部分。

  理由三:由于被告至今未取得广东省政府批准继续收费的正式批文,因此被告在上述时间之后至今的设站收费行为属于违法收费的具体行政行为,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收费站,已收取的车辆运行费,上缴国库,并对收费站主管部门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理由四:被告曾辩称有1997年省交通厅的1859号文和1999年省计委的189号文作为其继续设站收费的依据。而事实上是,省交通厅及省计委虽“原则同意”该项收费,但省交通厅强调该项目必须严格补办手续才能收费,而据原告所知,被告至今未完成有关报批的手续;省计委发的文只是一份内部请示,并非正式批准收费文件;另省物价局对此的一份调查报告中称“建议继续做好申报工作”,很明显“八项配套工程”收费未获批准,才需继续做好申报工作。

  高院裁定应受理此案

  潘卫思状告番禺区政府一案的受理颇费周折。此案起诉后,潘接到广州市中院一份《行政裁定书》,认为本案以番禺区政府作为收费行为主体提起行政诉讼缺乏事实依据,裁定“不予受理”。

  潘对此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院。省高院在10月16日下达的《行政裁定书》中认为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至于番禺区人民政府是否为本案实际的收费主体,是否为洛溪大桥收费站的真正设置机关,属于实体审理的问题,故撤销广州市中院的行政裁定,由广州市中院立案受理。

  原告称此案意义重大

  潘卫思称,此案虽经过半年的时间才获得立案受理,但意义重大。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案一旦立案,不可调解,不可撤诉,换言之,案件的审理必定会对洛溪大桥的收费是否合法有一个最终的结果,而这正是广大市民关注的事情。 (新快报记者 温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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