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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提醒 未辞职就签新约触犯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13日09:01 新闻晨报

  眼下,不少人为了找到更理想的工作,往往不辞职就东奔西投地找工作,殊不知,这“脚踩两条船”的做法,往往会触犯有关法律和法规。

  求职者耍了自己

  汪先生已有一份不错的工作,但他不满足,每有人才招聘活动,总会前往打探。一个
月前,他参加某区招聘活动后,找到了称心的工作:在淮海中路一家公司做广告策划,月薪7000元。

  令他失望的是,说定两星期内发出的录用通知石沉大海,一星期前又突然被现在的工作单位调离原岗位,老板当着他的面讲:“你要走,随时可以。”

  遭此冷遇的汪先生认定,招聘单位已去自己正工作的单位了解了情况,他昨天向本报反映,他有足够证据证明,招聘单位去了他正在工作的单位,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事实上,边工作边找工作,成了目前很多求职者的习惯做法。在浦东、卢湾、徐汇区的人才市场和职业介绍所,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求职者,许多人有“脚踩两条船”的行为。记者询问其中一位,如何看待招聘单位录用前到现在工作单位了解情况,他回答,侵犯了个人隐私,至少是不道德的行为。

  法律法规有说法

  记者就此情况询问了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孙为新律师。这位专门打劳动纠纷官司的律师认为,录用单位有权到已工作过的单位查验求职者是否与这些单位终止、解除了劳动合同,如录用单位招用了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但违法而且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孙律师介绍,《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它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看来,目前许多求职者并不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在跳槽和求职越来越频繁的今天,补上这一课是必不可少的。本报记者谢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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