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算要先行政复议,再上法庭咱也不怕,我对这个案子,很乐观。 被告:这个案子程序有错误。
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广州律师潘卫思为了洛溪大桥5元钱过桥费状告番禺区政府一案(详见本报昨日头版报道)昨天下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因被告提出原告应先就收费问题进行行政复议,再起诉,法庭决定暂停审理。
收费已获物价部门批准?
任职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的潘卫思,昨日在庭上提出了洛溪大桥“八大配套工程”收费至今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等四大诉讼理由。随后,被告番禺区政府的代理人在庭上发表了代理意见。他称,自1988年该桥建成通车之时,省物价局、省经委就批复可以收费,同时该桥的收费每年都接受物价部门的年审。1992年,包括洛溪桥在内的“两桥一路”获省物价局批准收费。随后,洛溪大桥的“八大配套工程”的收费也经过了省政府、省交通厅、省计委的同意。
但在原告当庭出示的广东电视台录制的一盒录像带上:省物价局的负责人表示,洛溪大桥的“八大配套工程”的收费至今未获省物价局的批准。
番禺区政府能否作被告?
原告认为,番禺区政府是适合的被告。理由是,管理洛溪桥的番禺市桥梁管理所已不存在了,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等单位对洛溪桥收费问题的批复都是直接发给番禺区政府的。
被告则称,番禺市桥梁管理所原来是属交通局的,后移交给了番禺路桥指挥部,后者是处级待遇的独立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洛溪桥的收费还贷。
本案是否有程序错误?
被告代理人提出,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收费单位因收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收费单位的决定缴费,并在缴费后15天内向收费单位的上一级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收费单位的上一级部门则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结果。当事人对复议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里向法院起诉。被告认为,本案是一个收费纠纷问题,原告应先提起复议,然后再起诉至法院(即复议前置),否则,就是程序错误。
原告则认为,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才能起诉。另外,洛溪桥的收费无法确认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因为收费发票没有加盖省财政厅的收费公章,而且,连被告也不能说清现在收费站的上级单位是谁,故无法申请行政复议。
由于被告代理人坚决要求“复议前置”,合议庭休庭讨论10分钟后宣布,此案先休庭,是否需先进行行政复议,将另行宣布。
不过多费点时间而已原告潘卫思看好此案
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虽然本案暂时休庭,但潘卫思律师在庭后依然兴致很高,认为即使法庭采纳了被告先复议再起诉的意见,最后还是要解决收费合法性的问题。
潘律师称,“复议前置”只是在程序上再过一遍,多费点时间而已。申请复议后,对复议结果不服,还是要到法院来。
记者问:“申请复议的期限是交费后15天内,你的请求会不会已过复议期限而被驳回?”潘的回答是:“我每天都需交过桥费,还可以凭新的交费发票再起诉。”
据潘卫思称,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研室主任、《行政法》主编张树义教授也参与了该案的诉讼。
黄巍俊/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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