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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介入医患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13日10:51 法制日报

  如何依法解决医疗事故鉴定的暗箱操作问题,一直是近年来我国司法界致力于解决的一个难题。最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方面作出了大胆有益的尝试———

  叩开法医鉴定的大门

  河南省南召县白土岗乡刘某的7岁儿子刘小生和小朋友们玩耍时不慎从麦秸垛上掉下来
摔伤了右臂,他被送到南召县某个体骨科医院诊治,医生为刘小生实施了简单的手法复位和外固定手术。27天后,刘某发现儿子右肘关节不能弯曲,感到事情不妙,便带着儿子到洛阳市正骨医院治疗。经拍X光片发现,刘小生右肱骨外髁骨折,骨折块向外翻转移位。经医生检查后认为,“该伤由于误诊误治使之成为陈旧性骨折,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机,现必须做复位内固定手术……”后来虽经洛阳市正骨医院多方治疗无效,刘小生的右臂残疾了。为讨公道,刘某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责任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以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于是刘某拿着人民法院的委托鉴定书来到南召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但很快他就失望地走了出来。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病员出院后应在15天内提出复查要求,逾期不再受理。”刘某因为只顾在洛阳正骨医院为儿子治疗,已超过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

  对刘小生的案子,南召县法院同样犯了难,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刘某是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的,却因为超出15天的鉴定期限而无法鉴定,这案子咋审下去?劝刘某撤诉?这明显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

  求助无门的刘某和左右为难的法官最后同时想到了法医,能不能让法医对该案作一个鉴定结论呢?于是刘某多次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反映情况并协商,法官也携着卷宗来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汇报案情。

  法医原本只开展伤情、伤残鉴定等业务,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可吸收法医参加,但是实际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请法医参加的却很少,法医单独接受医疗事故鉴定更是没有先例。能不能接受刘某的鉴定申请?鉴定中心副处长宋长青召集法医技术人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经过讨论,大家思路逐渐清晰,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是依照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设立的法定鉴定机构,其职责就是对审判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所以法医受理医疗纠纷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宋副处长又向中院领导及省高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作了汇报,得到两级法院领导的支持,于是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正式受理了刘某的鉴定申请。

  刘某也许不会想到,就是他的这份申请,第一次叩开了法医受理医疗纠纷鉴定的大门,同时引起了南阳乃至全省医疗纠纷鉴定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

  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南召县个体骨科医院在为刘小生治疗过程中没有及时做手术复位内固定,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使骨痂形成,软组织粘连,对后期骨折复位及肘关节功能有较大影响。据此,南召县法院依法判令该个体骨科医院赔偿刘小生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6318元。

  法医为患者解开困惑

  南阳市宛城区李某因左下肢大隐静脉曲张在一家医院治疗,医院为其实施了大隐静脉高位结扎手术。手术中医院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对其股浅静脉进行了环包手术,术后不但没有采取预防血栓的措施,反而连续两天大量静脉滴注止血药物。

  李某左下肢的两条大静脉,一条术中结扎,一条环包术后出现栓塞,使其左下肢血液回流受阻,小腿皮肤变成紫黑色且溃烂不止。李某以医院手术不当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该案争议的一个焦点是股浅静脉环包术究竟该不该做,术后会不会引起血栓,对此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李某诉称,根据病历记载,手术前医院给我做静脉回流试验,结果为阴性,说明我股静脉通畅,静脉瓣功能正常。据《实用外科学》记载,环包手术效果评价等方面都需要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故尚处于不成熟阶段,不宜普遍推广。被告对我正常的股静脉实施环包手术,是拿我身体作试验。另外各种医学书籍公认血管栓塞有三种原因,一是静脉壁损伤,二是血流缓慢,三是血液呈高凝状态。被告手术造成我静脉血管损伤符合第一种原因;术后医生本应鼓励我尽早下床活动,却让我长期卧床休息,使我血流缓慢符合第二种原因;由于手术创伤致使我血液本身就处于高凝状态,术后应给予抗凝治疗,被告不但不给我抗凝药物反给我大量使用止血药物,两种药物效果完全相反,等于给我高凝状态的血液里再加凝固剂,这符合第三种原因。

  被告辩称:我院从大医院引进此项手术,做过多例效果较好。我们在进行大隐静脉结扎术中发现股浅静脉瓣功能不好,作环包手术是适宜的,这并不是擅自扩大手术范围。我们没有必要对一个非医务人员详细讲述手术步骤。术后所用止血药物“止血敏”和“止血芳酸”不会引起血栓。

  一场“学术式”的法庭辩论在医务人员和非医务人员之间激烈进行,李某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查阅了数十本医学书籍,他引经据典言之凿凿的程度,使人难以相信他只是一个一般的患者。李某曾经在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鉴定,鉴定结论都说不属医疗事故,然而他执著地找到了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医院对李某实施的“右股浅静脉环包术,适应症选择依据不足,李某术后出现右下肢静脉栓塞与医院治疗措施不当有关。一纸科学鉴定为李某讨回了公道。事后他不无调侃地说:“一场官司下来咱也可以当医生了!”这句感慨的话语,留给了法医更多的反思和压力,是啊,患者打医疗官司真是太难了!

  寻找医患纠纷的症结

  纵观林林总总的医疗纠纷,笔者发现了许多不寻常的怪圈: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而医疗技术责任纠纷却不断增多;医德医风建设不断加强,而医患矛盾却不断激化;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却越来越难。患者和医生都在这个怪圈中困惑,患者感叹“白衣天使,悬壶济世”已成昨日黄花;医生抱怨如今的患者是“要想富,作手术,作完手术告大夫。”社会上为什么会出现这等怪现象?2001年7月10日至11日,南阳市法院系统与该市卫生系统联合召开了一次“医疗纠纷研讨会”,与会的三百余名法官、法医、医生就上述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虽然观点各异,但均从一个方面揭示了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

  医疗单位认为: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除了医生技术水平低、违规操作、治疗、观察不细致等原因外,社会对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了解不够,期望值过高,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现实是大部分患者对现在医疗机构的认识观念不正确,把医疗过程纯粹商品化,把花钱与治疗效果简单地量化,认为只要花了钱,治疗的效果就必须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等等。

  法医和法官则从法律滞后、医务人员法制观念不强等方面分析了医疗纠纷增多的更深层次方面原因。

  在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的今天,谁都知道打赢官司靠证据,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也是医疗纠纷的焦点问题。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主要人员来自各医疗单位,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游戏规则”自然让处于劣势地位的患者难以接受。那些来自各医院的鉴定委员谁又能保证自己所在的医院永远不出事故,不让别人裁判呢,因此在鉴定中往往颇多顾忌,坦率直陈者少,含混不清表态者多,使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经常出现偏颇或模棱两可。这给法官断案增加了难度。医疗纠纷鉴定“一言堂”的状况,成了限制法院及时公正审理医疗纠纷的“瓶颈”。

  患者和法官需要的是一个医院有无过错、过错与患者经治疗后出现的不良后果有无必然联系以及过错责任程度大小的确定性结论。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却往往抛开患者的诉请和司法机关委托事项,千篇一律地出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书。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只要医院有过错,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患者更关心的是医院有无过错,而不仅仅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这种“顾左右而言他”的鉴定结论无异是在与法律兜圈子,鉴定结论成了证据的“鸡肋”,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

  当患者李某自读医学书籍与医务人员对垒并居于优势的时候,而医生则拿“没有必要对一个非医务人员详细讲述手术步骤”来为自己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理由作辩解,这足以看出医务人员法制观念的薄弱程度,医务人员更有必要拿出李某苦读医学书籍的精神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

  在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纠纷处理问题上,应当说当前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明显低于患者;立法速度明显赶不上患者依法维权意识的增长速度;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不适应法律对证据的要求。而这些种种脱节现象使患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采取到医院吵闹等方式试求解决问题的事也就在所难免了。

  法医鉴定令医患信服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法医们认识到,必须打开司法技术鉴定的大门,让医患双方走上解决医疗纠纷公正客观的大道,赢者坦坦荡荡,输者心服口服,才能真正解开医患纠纷的症结。于是他们在鉴定时不受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一些不合理条条框框的限制,结合审判需求,不但把医院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作为鉴定重点,而且把伤残等级纳入鉴定范围,使鉴定结论真正能发挥“证据之王”的作用。

  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医疗纠纷法医鉴定之初,一些医务人员颇有微词,不仅认为这是多管闲事,而且也怕法医参与医疗纠纷鉴定对医院苛刻,阻碍医疗事业的发展。而实践的结果打消了他们的顾虑,在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受理的39件医疗纠纷鉴定中,有17件经鉴定医院无任何责任。一位医政人员在谈到医疗纠纷鉴定时说,只要法医鉴定结论是正确的,我们不应当拒绝公正的声音。事实证明,法医参与医疗纠纷鉴定不但没有阻碍当地医疗事业的发展,而且规范了医疗行为,减少了医患纠纷,维护了良好的医疗秩序。当地的七六八医院、南石医院等多家医院还专门聘请法医为医务人员讲解法律,大大提高了医务人员的法律素质。

  在最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南阳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南阳市医疗纠纷研讨会纪要”中规定:“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司法技术鉴定机构的法医技术鉴定均可作为诉讼证据。”这使医疗单位对法医受理医疗纠纷鉴定从被动接纳到达成共识,产生了一个规范性飞跃。医患纠纷鉴定从此有了两种选择,既可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也可到司法技术鉴定机构,这必将促进医患纠纷处理的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医疗纠纷鉴定的消息不胫而走,驻马店市唐某两岁时在驻马店某医院做隐睾复位手术后,没有叮嘱其家属定期带患者到医院复查,直至唐某十岁时发现隐睾依然存在,唐某父母在与医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考虑到该医院在当地的权威性以及可能会对鉴定的公正性影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该案进行了鉴定。像这样的医疗纠纷在异地法医鉴定,在全国尚属首例。经鉴定,唐某两岁时作隐睾复位手术没有成功,其原因为患者本身精索过短以及术中医生对患者精索游离不充分所致。刚办结这起鉴定,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法官又风尘仆仆地赶到了南阳来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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