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罗爱萍 曾文琼) 几经省、市人大代表质询的洛溪桥收费问题再起波澜。昨天下午,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广州律师潘卫思因不服洛溪大桥收费站收取他5元的过桥费而状告番禺区政府一案(详见本报5月25日A03版)。在审判过程中,因为涉及原告是否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的问题“尚待研究”,广州市中院决定休庭。潘卫思在庭审后对记者表示,无论如何都将这场官司打到底。
番禺不是合适被告?
昨天的庭审围绕两个程序问题展开。一个是番禺区政府是不是合适的被告,另一个问题是原告起诉之前,是否应当先走行政复议程序。
原告提出,在洛溪大桥收费站竖立的收费牌上写明的文件是番禺区物价局根据省物价局对番禺区政府的请示批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番禺区政府授权其下属机构行使执行收费的职权应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即番禺区政府为被告。
而被告代理人表示,1996年以来,洛溪大桥的收费一直是由番禺区交通局下属单位桥梁管理所管理的。后来桥梁管理所移交给路桥指挥部管理,这么多年来,路桥指挥部一直履行着主管部门的职能。所以,谁是本案被告的主体,由法庭认定。
原告起诉先要复议?
接下来,被告代理人又提出,原告应当按照“复议在先”原则,先将此案提请收费单位的上级机关进行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论不服,方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原告则认为,按照《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复议在先”的,才需要走这个程序。
考虑到被告资格和是否应当“复议在先”两个程序问题尚无法解决,审判长遂宣布休庭。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原告潘卫思。记者问:“如果按照行政复议在先原则,你将无权就本案直接起诉到法院,而是要找有关部门先行复议,但是按照复议的规定,你已经过了15天的复议期,这将意味着你的这场官司无法胜诉,你将怎么办?”潘卫思说:“我每天都经过洛溪大桥,再拿5元的过桥费收据,到时候再告。无论如何,这场官司我将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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