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珠海“五月花”爆炸案中,法院以“公平原则”作为判案依据,判决同为受害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五月花”餐厅补偿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受害人龚氏夫妇人民币30万元。但遍观判决书,却让人无法找出适用“公平”原则的立法、法理依据。难道就因为甲受害者的损害程度低于乙受害者,就要承担补偿乙的“公平”责任吗?这不是公平,而是“平均”。
“公平”原则的适用必须建立在立法本意和法理规则的前提之下。无条件、无原则地 适用“公平”原则,则必然差之毫厘,缪以千里。将“公平原则”等同于“改革开放”一词,什么样的垃圾都往里装,这不是护法而是乱法。公平原则的首要条件是所有法律主体在立法、司法上的平等。以“小损”为“大损”承担公平责任,诚不敢苟同也!
是道德裁判不是法律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 曹孟宇
在“五月花”爆炸案中,餐厅和食客均是受损害方,均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要一方给另外一方补偿,违背了公平原则的立法原意。以财产的多寡来平衡社会责任的多少,那是道德评判而不是法律。
公平原则是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受益人给受害人的补偿。前提是受损害一方为避免另外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受损害。但餐厅并非爆炸事件的受益者。虽然餐厅允许食客自带酒水有商业利益的考虑,但同时也是方便消费者的一种商业习惯,是一种普遍性的原则。认为餐厅这种营业行为与爆炸案的发生有客观联系,只会让社会觉得法律的无所适从性及毫无原则性。这是对公平原则的曲解。 (中国社科院民商法研究生 高熙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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