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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单位“分手”取得一次性补偿免征部分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13日15:51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12月12日,记者从贵州省劳动厅获悉: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部分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性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田仁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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