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经省人大代表质询的广州番禺洛溪大桥收费问题再起波澜。广州律师
潘卫思因不服洛溪大桥收费站收取他5元钱的过桥费,将番禺区政府告上法
庭。昨天下午,在审判过程中,因为涉及原告是否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的问
题“尚待研究”,广州市中级法院决定休庭。
起诉称被告无权收费
潘卫思的起诉状称:今年5月23日14时23分,他驾驶机动车通过
番禺区洛溪大桥时,被告设置的收费站收取了过桥费5元,并出具发票。原
告经事后调查了解,发现被告依法现已无权在洛溪大桥设站收费,因此状告
番禺区政府,认为其收费行为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被告的违法行为,并退回5元过桥费。要求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
准撤销收费站,已收取的费用上缴国库,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质疑收费的四条理由
潘卫思在诉状中指出,被告现在已不再具有在洛溪大桥上收费的合法依
据。
理由一:被告自1988年至1994年所收取的过桥费早就足以还清
洛溪大桥、沙溪大桥和迎宾路的投资本息。洛溪大桥收费的用途是偿还集资
贷款,根据广东省审计厅的审计,被告收取的过桥费在1994年底以前不
仅足以全部还清3项工程的投资本息,还盈余4614·6035万元。而
且,上述3项工程的总投资额中还包含了霍英东先生的捐款7000万元等
无需偿还的部分。
理由二:根据被告在洛溪大桥收费站上所立的收费告示牌显示,被告设
站收费的依据是广东省物价局于1992年12月9日作出的批复,主要内
容是批准被告将洛溪大桥、沙溪大桥和迎宾路3项工程统一收费,但并未批
复“八大配套工程”纳入洛溪大桥统一收费。
理由三:由于被告未取得省政府批准继续收费的正式批文,因此被告在
收费还贷之后,至今的收费行为属于违法收费,理应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报省政府批准撤销收费站,已收取的车辆运行费上缴国库,并对收费站主管
部门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理由四:被告在答辩状中称,收费有1997年省交通厅的1859号
文和1999年省计委的189号文作为其继续设站收费的依据。事实是,
省交通厅及省计委虽“原则同意”该项收费,但省交通厅强调该项目必须严
格补办手续才能收费,而据原告所知,被告至今未完成有关报批手续;省计
委发的文只是一份内部请示,并非正式批准收费文件;另省物价局对此的一
份调查报告称“建议继续做好申报工作”。很明显,“八项配套工程”收费
未获批准才需继续做好申报工作。
庭审围绕两焦点展开
昨天,庭审围绕两个程序问题展开。一个是番禺区政府是否是合适的被
告,另一个是原告起诉之前,是否应当先走行政复议程序。
原告提出,由于省物价局同意收费的文件是发给番禺区政府的,而实际
收费单位是谁,原告无从知晓,所以将番禺区政府列为被告。而被告代理人
则认为,收费单位是原番禺桥梁管理所,现在该所已经移交路桥指挥部管理
,路桥指挥部实际上履行了行政管理的职能,因此番禺区政府不应当被列为
被告。
番禺区政府的代理人提出,原告应当按照“复议在先”原则,先将此案
提请收费单位的上级机关进行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论不服,方能
提起行政诉讼。而原告则认为,按照《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规定,只有法
律法规明文规定“复议在先”的,才需要走这个程序。
考虑到被告资格和是否应当“复议在先”两个程序问题尚无法解决,审
判长遂宣布休庭。
原告称要将官司打到底
庭审结束后,本报记者专程采访原告潘卫思律师。
记者:“如果按照行政复议在先原则,你将无权就本案直接起诉到法院
,而是要找有关部门先行复议,但是按照复议的规定,你已经过了15天的
复议期,这将意味着你的这场官司无法胜诉,请问你将如何面对?”
潘卫思:“我住在番禺,我每天都要在洛溪大桥经过,每次交完过桥费
后,我都可以复议和起诉。无论如何,这场官司我将打到底。”
记者:“这场官司的诉讼标的才5元钱,请问你打这场官司的意义何在
?”
潘卫思:“第一,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这个案件的诉讼过程经过媒体
的公开报道,将会是一个很好的宣传和示范教材,让更多的老百姓学会运用
行政诉讼这个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第二,督促政府机构依法行政。第三,
激励自己服务社会。(刘学兵)
立案曾经遇周折
据悉,本案的立案过程曾经颇费周折。今年5月24日下午,潘卫思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番禺区政府对洛溪大桥违法收费。6月
18日,潘律师接到市中院的一份《行政裁定书》,认为本案以番禺区政府
作为收费行为主体提起行政诉讼缺乏事实依据,裁定“不予受理”。
潘律师拿到裁定书后不服,便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在10月16日下
达的《行政裁定书》中认为他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至于番禺区政府是否为
本案实际的收费主体,是否为洛溪大桥收费站的真正设置机关,属于实体审
理的问题,故撤销广州市中院的行政裁定,由广州市中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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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溪桥还要收费7年
今年3月30日,针对王则楚等人大代表在今年广州市人代会上提出的
有关洛溪大桥收费的询问,番禺区政府提交书面答复称,洛溪桥的收费预计
还将持续7年。
番禺区的答复说,洛溪大桥是原番禺县政府在1984年集资1亿元兴
建的,于1988年建成通车,管理者是番禺区公路桥梁工程建设实业公司
。从1991年开始到1998年3月18日止,“番禺路桥公司”为洛溪
大桥相继兴建了迎宾路等八项配套工程,总投资达68467·41万元。
答复还说,洛溪大桥及其配套工程历时15年,总投资高达78763
万元,资金来源除中央和广东省各级政府拨款1569万元外,其它均为“
番禺路桥公司”向银行贷款。迎宾路和沙溪大桥由广东省计委批准立项,省
物价局1992年批准两项纳入洛溪大桥收费,其它配套工程均由广州市计
委和原番禺市计委批准立项,由省交通厅和省计委批准纳入洛溪大桥收费。
番禺区政府强调,洛溪大桥8项配套工程不属捆绑工程,它们都是沿着
迎宾路这条主干线、为车辆快速通过洛溪大桥修建的。
番禺区政府最后表示,自1988年建成通车后,洛溪大桥前期一直处
于亏本运作状态。1997年有收益后就积极还贷,统计至2000年6月
,共还贷35858万元。报告称,经专家按照现时的收费运作成本预计,
整个洛溪桥组要收回全部投资本息,还约需7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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