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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盗版产品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14日10:44 法制日报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我单位是一个以电子产品开发为主的企业,最近购买了一批电脑,并购买了盗版办公软件安装于其中,同时,技术开发人员进行电路设计的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软件也是盗版产品。单位购买的有关计算机操作的书籍据说也是盗版产品。请问我们会承担怎样的责任?

  天津小李

  小李:

  你所说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侵权作品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

  我国于2001年10月修改的《著作权法》主要是为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根据WTO的有关规则和国际条约修订的,在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上进一步完善,逐渐与国际主潮流接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和书籍一样,都是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同时还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盗版软件和盗版书籍的制造、销售者主要侵犯了著作权人或权利受让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侵权者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有可能遭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购买了盗版产品的最终用户,则应当区别对待。如果盗版产品的制造、销售者系与最终用户串通,有预谋地实施侵权行为,则购买者应当与制造、销售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共同赔偿权利人损失。

  如果不属于共谋串通的情形,则最终用户无论是对所购买的盗版产品的侵权状况是明知的还是不明知的,《著作权法》等法律并不追究其赔偿责任。尤其对于盗版书籍、盗版录音录像电影制品等,单纯的购买、阅览、播放行为并不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但是,对于一些用于工业生产、开发用途的软件,如进行电路设计的CAD软件和一些办公软件,由于软件本身的性能决定了其使用过程中必须伴随对软件全部或部分的复制,这样,最终用户就成为软件的非法复制者,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的上述规定是考虑盗版行为中的具体情况而着重打击制造、销售者。但是,如果最终用户再对侵权产品进行复制、出租、销售,则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条承担法律责任。

  尽管最终用户可以免除一些法律责任,但是,盗版作为一种社会公害,购买者和最终用户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道德责任。

  随着中国加入WTO,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将日益完备,侵权者必将遭受惩罚。一些国家立法是追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的,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追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世界主流,我国在立法和司法、行政执法中必将更严厉地惩罚侵权者。

  金诚律师事务所 杨安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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