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2月13日讯(记者 赵玮宁)备受关注的植物园飞石伤人案,近日,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济南市植物园管理处的上诉请求,将对6龄童张钊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从3万元增至7万元,赔款共计12·6万余元。
对于此案,今年4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判决:被告植物园管理处赔偿原告张钊父母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8·6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之后,围绕本案 的三个疑点问题,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
之一:关于事实认定
植物园管理处上诉的第一点,认为张钊父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张钊是在植物园内被石灯灯帽砸伤致死,原审事实不清,认定有误。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30日6岁男童张钊随其父到济南植物园游玩,其间,该园内防长亭旁的石灯倒塌,上部石质灯帽脱落坠地,击中张钊的腹部。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下午张钊死亡。经法医鉴定,张钊因腹部遭外来钝性暴力作用,致肝脏破裂、下腔静脉、门静脉撕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审法院认为,张钊父母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反映出事故发生的法律事实。而植物园管理处的举证,不能证明其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之二:监护责任之争
在一审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曾对张钊的父亲,是否有监护责任展开辩论,判决认为他不应该承担监护不力的民事责任。而植物园管理处在上诉时提出,张钊的父亲对事故的发生有监护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植物园是一个向公众开放的公园,事故发生地日本园及其里边的石灯均向游人开放,并且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性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张钊的父亲与儿子在此游玩,无法也不可能预见到石灯倒塌致伤人命事故的发生,他对此无监护责任上的过失,不存在双方的过错竞合,不适用过错相抵,因此不能减轻或免除植物园管理处的责任,管理处应对张钊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之三:精神赔偿多少
一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费为3万元,张钊父母上诉时认为偏低,而植物园管理处则认为数额过大。
对此二审判决中认为,张钊的意外死亡,对其父母亲属在精神上的创伤是巨大的。中年丧子,切肤之痛可想而知。植物园管理处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这虽无法挽回逝者的生命,无法化解生者的悲恸,但可略表抚慰之意,体现社会的公平和人类的良知。
法庭认为原审认定的精神抚慰数额尚有不足,因此在判决中将其增至7万元。
同时,一审后张钊父母就丧葬费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植物园管理处自愿予以赔偿。对于张钊父母有关植物园管理处赔礼道歉的上诉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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