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利用在京广线火车上当列车员的便利条件,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200余克,日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000元,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
41岁的王某,1978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85年又因盗窃罪被判刑14年6个月。出狱后,其不思悔改,于2000年4月预谋从广州购买毒品海洛因,在天津进行吸食和贩卖。同年4月23日,王某与广州贩毒人员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找到并指 使李某利用在天津铁路分局京广线上当列车员的便利条件,先后三次携带其提供的现金至广州,以13800元的价格从徐某手中购得毒品海洛因110克,并藏匿于整条香烟中,乘工作列车将毒品运回天津。同年7月11日,王某又指使李某以同样手段在广州以10000元的价格从徐某手中购得毒品海洛因100克,并于13日运回天津。当晚,二人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王某在购得海洛因后,曾3次向吸毒人员马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数克。
王某为谋取暴利,贩卖毒品、并指使他人运输毒品,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贩毒嫌疑人一名,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李某则以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000元。(文煊、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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