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2月14日电(高峰、董国良)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谢印立等97名农民状告山东金沂蒙公司与临沭化总厂排污造成网箱养鱼死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在石梁河水库网箱养鱼的侵害,赔偿农民损失560.4万元,并承担事故调查费和诉讼费。
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谢印立等97名农民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境内的石粱河水 库进行网箱养鱼,1999年9月11日、2000年6月28日,先后两次发现网箱养鱼因水库污染而大量死亡。经黄渤海区监测站监测与调查,确认是由于大官庄泄洪闸蓄积大量严重超标污水,在泄洪时大量污水集中排放进入石粱河水库造成的,责任者应是排污者,即金沂蒙公司和临沭化工总厂。故两被告对谢印立等97名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记者曾到石粱河水库多次进行过实地采访,发现这座原来连云港市的饮用水源水库的水质因上游企业排污污染已经严重恶化,部分区域的水质发出明显的气味,就连水库黄砂都变成黑色,不要说饮用,就是农田灌溉法都无法使用。
据了解,两名被告当场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进行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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