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赖颢宁 通讯员黄卓丰) 举报人认为税务机关少算、漏发举报奖金29万余元,愤而状告税务机关。昨日,天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对此表示不服,但是否上诉,留待仔细考虑后再决定。
报上找出偷漏税线索
原告李某系广东省兴宁县福兴乡农民。1999年10月,李某和其兄从《梅州日报》刊登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中,发现广东两家上市公司有偷漏税嫌疑。李兄分析测算后,以李某名义向被告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进行了举报。
经检查,地税局发现其中一家公司确有偷逃税的重大嫌疑,遂立案查处。同年12月,按有关规定计发奖金3.8万元给李某。
举报人诉称奖金算少了
李某诉称,税务机关根据他的举报线索,对6家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补税罚款金额共计1800余万元。根据《广东省群众检举偷税、漏税及其他税务违章案件的提奖暂行办法》的规定,按5%最高标准和每案奖金最高数额10万元的计算方式,他应得到33万余元的举报奖金。
被告方辩称,在他们所查处的6家公司中,只有一家是按照李某所举报的线索查处的。其余5家,是本局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后补充立案的,与李某的举报无关。
李某举报的公司共补税166万元,所以李某应得的奖金数额为2.7万元。而他们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还多发了1万多元给李某,为此,他们保留追还多发奖金的权利。
税务机关算得没错
今年11月27日,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指出,被告已按被查处的某公司补缴的166万元税额给原告计发了奖金,其奖金额已在有关规定写明的5%以内。且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结果表明,被告查处的6家偷税公司中,的确只有一家与原告举报有关。为此,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但被告认为多付给李某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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