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很长的时间内没有法官受到处罚。法官优良的表现是否存在另外一些原因呢?我们更倾向于将法官的良好表现归功于他们自己确信这样做是合理的。换句话说,他们(单个法官以及全体法官)已经将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内在化了。这一内在化的过程是理解对司法机构进行监督的关键。
加拿大媒体在这一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有的司法程序(除个别涉及家庭或未成 年人的案件外)都是对公众开放的,包括媒体。媒体有专门的记者负责报道司法事务,他们每天都在法院报道全国各个法院里所发生的事情。此外,文档及录像形式的法庭记录也是对公众开放的。这意味着记者可以了解法庭内发生的任何事、收集证据并采访诉讼当事人。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其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公开的评论。
在百分之九十九的情况下,法官是在善意的基础上做出适当的裁决的。但鉴于加拿大公众及司法机构要求每一个法官在审理每一个案件时都应当做到公正,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只有善意是不够的。我们承认法官也是人(也有感情),但法官不能不尊重任何人或表现出任何歧视,在任何时候他们都必须是中立的。法官的公正性不应当受到任何质疑并且在其所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中都保持公正。简言之,法官与普通的市民不同:他们的行为准则不应当受到任何质疑,他们也不能做那些会使他们受到质疑的事,包括其私生活。那些有权力决定他们邻居责任的人必须不受质疑。
法官在我们的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决定所审理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他们还有责任对法律做出解释并赋予立法机关或政府制定的法律条文具体的内容。此外,在很多案件中行政机关(或政府)也作为当事人出现在法官面前。换句话说,法官经常决定政府的权利,这个责任非常重要,而且与选举产生的议员及政府部长不同,法官的任期是终身的,司法机构作为一个整体也不需要就其做出的任何裁决向任何机构负责。 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院长雅克·弗莱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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