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习惯于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程度同法官素质联系起来,在评价法院审判活动和探索现时各种司法积弊的原因时往往也会把视点集中在法官这个层面。这本来应该是无可厚非的。问题在于,如何对中国法官素质作出客观的评价?如何看待法官素质对公正与效率的影响?这里,笔者着重从两个方面去探讨,即法官的专业素质和人格素质。
法官的专业素质是公正与效率实现的前提,也是法治发展水平的一种标志。从总体上 说,我国法官的专业素质是伴随着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而逐步提高的。我们仅以全国法院法官的学历变化情况为例说明这个问题。1987年底,我国法院审判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17.1%。到1992年底这一比例上升到了66.6%。到1995年底,这一比例又再次上升至84.1%。到2000年,全国法院审判人员已基本全部达到了法律大专以上专业知识水平。从2001年开始,根据新修改的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任职条件已由过去的大专以上学历提升到本科以上学历。与同时期我国公务员的专业化程度相比,法官的专业化提高之迅速是显而易见的。到2000年底,全国540万公务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52.4%。而这一比例,我国法院1992年以前就已经达到。法官专业化程度的这种逐年上升的变化趋势,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法治的渐进性发展,而且基本与之处于同步发展状态。也正是由于这种发展,使得中国法官在我国法治发展的每一阶段基本适应了法院审判工作由质到量的各种发展变化。
法官的人格素质则是保障公正与效率实现的一条底线。实际上,任何立法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任何程序设计也都不可能万无一失,在许多案件的审理中,公正与效率是靠法官的人格和良知来保证的。从实际情况来考察,法院干部近几年来因职务犯罪受到刑事处分的人数一直呈大幅度下降趋势,而且所占比例甚微。2000年,法院干部因职务犯罪受到刑事处分的人数只占法院总人数的0.1‰,而同一时期公务员的职务犯罪比例则高达3.3‰。事实证明,在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中,我国的法官们守住了人格这条底线,从而也守护了法律,守护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现实状况与我国法治发展进程是相适应的。为了这种适应,中国法院的几十万干警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也承受了巨大的压力。随着近年来经济建设的不断向前推进,人们对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值也愈来愈高,这应当说是一种正常的法治效应。但与此同时,社会对司法不公和效率低下的指责也随处可见。这些指责一方面是基于法院现行审判体制中确实存在可能影响公正与效率的因素;另一方面,更多的则是基于对个案的评价。就这一点而言,主要是由于中国社会目前的诸多非法治因素的作用,如败诉方的不满,传媒的炒作以及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等等。实际上,任何一种司法体制都不可能保证每一个判决的绝对公正,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窥一斑而见全豹”的方法实际是一种形而上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许前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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