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内涵,不少专家学者都作了充分的论证,为审判机关拓宽思路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们认为,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就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对国家、对社会公众、对法院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积极意义。其内涵集中体现为“有效率的司法公正”。
就司法公正而言,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必须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各方诉讼参与人,通过裁决,公平正确地确认诉讼各方的实体权利与义务,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公正的判决可以使正义得到伸张,邪恶得到惩治,社会法律关系得到调整,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法的价值和目的得以实现。公正的判决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公正的判决可以宣示正义,教育群众,树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对法院而言,司法公正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灵魂和生命之所在,是拥有社会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审判实践表明,司法公正应当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历史公正和形象公正四个方面的内容。
从“有效率的司法公正”这一价值标准来看,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既是一个统一的主题又各有明显不同的要求,两者相互结合,相辅相成,构成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完整价值取向。严格执法,确保司法公正,在一定意义上能够防止司法效率的过分迟延,而实现司法效率又能促进司法公正的全面实现。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毕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司法公正强调的是程序与结果,司法效率强调的是速度和进程,两者必须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无论是以丧失法制原则违反法律程序追求所谓的司法高效,还是以降低司法效率追求无限期的司法公正,都是片面的,也是有害的。前者损害的是法治的基础,后者损害的是法治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这种情况,由于公正与效率都是相对的,有时追求公正而牺牲效率是为了追求总体的更高效率;有时追求效率而暂时抑制局部公正是为了追求全局更大的公正。把握公正和效率价值时代内涵,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求我们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的方方面面都要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在审判工作中既要讲求办案质量,又要提高办案效率;在队伍建设上既要培养办案能手,又要培养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在法院改革上既要追求程序公正及实体公正,又要追求司法效率、司法的历史公正和形象公正。同时,要相应处理好法院工作的内外部关系,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机制,为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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