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剧增,使审判管理愈来愈受到重视,并被置于司法改革的显要地位,其核心是对审判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司法实践证明,法律制度特别是诉讼制度必须依赖于有效的管理手段,才能确保其正确实施和发挥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应有功能。同时,审判管理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最大化的重要保障。
其一,现代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对于在诉讼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寄予了比以往更高的期 望,裁判的结果所带来的利益或不利益,往往对他们而言已不再具有最高的意义。相反,他们更重视的是诉讼过程的公正性以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中立性。因此,对于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程序化控制,已逐渐成为法院权威与裁判公信力的重要保障。而审判管理正是这样一种符合审判规律,确保司法公正的机制。通过系统化的管理,使案件从立案时起就进入有序运作的轨道,大大增强了案件审理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减少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各种不正当因素的发生机率,对法院司法权行使的正当化大有裨益。
其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当事人纠纷的无限性之间始终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在社会纠纷不可能呈逆向性下降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才能加快司法权运作的节奏。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高效率的经济形式,在于它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正因为司法资源是一种稀缺资源,才会在配置中产生需求矛盾。但是,这种资源不同于一般的自然和人力资源,它是由国家统一调配的,只有公正的解决市场经济中产生的纠纷,维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权益,才能保证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到市场公平竞争中去,市场经济的精髓———竞争机制才能建立起来,资源的优化配置才能得以最终实现。因此,如何以科学的方法、以最合理的标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当前建立和完善法院审判管理的重要任务。
司法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在个案中亦表现为诉讼成本的降低,这种诉讼成本不仅包括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包括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院的诉讼成本。尤为重要的是,法院对个案的司法投入,往往成为当事人判断诉讼是否公正的标准,而且法院的司法投入有时与当事人的对公正的期待呈相反的比例,投入越大,当事人越认为不公正。显然,当事人此时对公正衡量的标准是诉讼是否符合效率,只有符合效率的公正,才是当事人期待之归依。
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降低诉讼成本的惟一手段就是科学的审判管理。市场经济的高效运作基础是规模化、科学化的管理系统。
目前,案件大幅度上升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形成了人民法院内部力量与任务的尖锐矛盾。然而,我国法院的管理长期以来带有行政化的浓厚色彩,停留在简单的、小生产的管理模式上,广大法官不是在运转中的机器中的一个有机部分,而是埋头耕耘于各自的一片狭小空间。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只能以简单的计件方法对个体的审判成果进行考核,靠加班加点提高效率,组织不起具有规模效应的整体运动,无法在专业化分工和集约化的运作中实现成本最低和效益的最大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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