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玉强通讯员刘文亮)记者日前从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目前我市在全国已经率先实现药店药品分类管理的改革目标。这就意味着,今后所有社会药店的处方药,只有顾客出具医师处方时,才能出售。
药店药品分类管理就是指,在经营场所内,应按照药品、非药品分区,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并且在所有分区上方悬挂明显的分区标示牌和警示语。据介绍,深圳市药店药品 分类管理改革是从1999年开始的,曾经是国家4个试点城市之一。这种药品分类完全是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药品目录”实施的。经过不到2年的积极努力,到目前为止,深圳市1300多家药店,包括连锁药店、个体药店,全部实现药品分类管理的目标。这在全国是第一个。
药店药品分类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老百姓安全用药,同时也增加了药店销售药品应负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药品分区须有警示语,“国家公布的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购买和使用”;国家未公布的处方药,也“请凭医师处方或者在医师知道下购买和使用。”同时,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对药店是这样要求的: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除留存处方保存2年备查外,还必须做好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该包括所销售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量、生产厂商、生产批号、销售日期以及顾客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但是特殊情况,群众病情急需的处方药,而无处方怎么办?有关部门规定,经过核实并且详细记录后,由顾客签名确认,可限定一次性用量销售。
   新浪闪烁短信,闪亮登场,传情无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