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昆明市某大学原财务处副处长兼校内银行行长高某涉嫌受贿一案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进行审理。 去年2月,高某因犯受贿罪被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今年6月,在其缓刑考验期限内又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涉嫌犯有其他罪行。据公诉机关调查,1997年2月20日,高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单位公款50万元借贷给昆明某液化气供应站的段某使用,借期3个月至今未还单位。同年5月26日,其又擅自将单位公款120万元借贷给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雷某使用,借期3个月。同年11月,雷某归还借款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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