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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环境待改善 广东律师业透视(三)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0日12:49 南方日报

  在美国流传着一句话:“律师听法官的,法官听陪审团的,陪审团听律 师的。”这说明,在西方国家律师与法官只是一种工作关系,他们只是分工 不同而已。

  而在中国,情形似乎完全不一样。

  社会地位相对低下

  “我们以前都在公检法机关工作过,为了不同的目的,走到一起来了。 出来之后,才发现律师和公检法机关公务人员地位确实不一样。尽管人们把 公检法司排列在一块,但实质上,律师的社会地位是最低的。”深圳人仁律 师事务所刘威律师说。

  笔者在采访中发现,这是很多律师的同感。

  事实上,最近20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律师和公检法机关的官员们相比 ,地位几乎无法平等。

  “这种情况与司法体制有关。因为在案件中,掌握国家权力、对案件有 最终决定作用的是司法机关,律师只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人士。 ”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彭清正律师说。

  据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律师告诉笔者,在某法院一次审判工作中,他因 为不情愿站着回答法官的问题,最后被迫退出法庭。

  人身权利难保障

  去年12月25日,河南省一位女律师在焦作市中级法院开庭完毕走出 法院大门,就被沁阳市检察院以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刑事拘留。她的“罪证 ”是将犯罪嫌疑人的案卷材料复印件“泄露”给了嫌疑人家属。而司法界一 般认为,普通案卷不属于国家秘密。

  在采访中,笔者听到有人抱怨说,法律给的权利太少,一些律师甚至连 人身权都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全国各地接连发生的律师被抓、受到当事人 攻击等事件也说明了这个问题。

  在西方国家,律师的人身权利主要依靠4项措施予以保护。它们是:辩 护豁免权,也就是说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拒绝扣押权, 这一权利保障律师因职业而保管或持有的文件、物品,应当不受扣押,以保 守职业秘密;严格限制对律师住宅和办公室的搜查;律师享有拒绝作证的权 利,这一点已经成为西方证据法的通则。

  翻开我国《律师法》,我们看到情况全然不同。比如,调查取证是律师 办理案件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但是法律的规定是无情的。律师在承办案件中 如须调查取证时,均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如果对方不同意,律 师就无权取证。

  如何确实保障律师的权利,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黄志威律师提出,我国 在立法上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律师人身权保护的做法。

  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

  说起这几个难题,没有律师不感到头痛。

  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每次会见时间长短、司法机关是否应 当在旁边监视等如何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侦查期间,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日期、 时间、地点和次数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予以确定。一些律师认为,这样做 的结果只能导致律师会见次数少、时间短,使律师不能充分地了解案情。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是必须 征得司法机关甚至被收集人的同意。在实践中,情况往往是,证人对司法机 关的调查毕恭毕敬,而对律师的取证冷眼旁观。

  “调查取证难,使律师很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圳星辰律师事 务所郭星亚律师说。

  来自省司法厅的材料显示,律师在查阅房地产产权登记、知识产权登记 、车辆所有权登记、进出口货物登记、个人及单位储蓄登记等资料时,有关 政府执法部门自行设置“法外之法”、人为障碍的情况相当普遍。

  针对上述情况,省司法厅副厅长黄武指出,国内很多国家机关将公共信 息当成了权力的一种来源,而不是如发达国家那样面向社会公开,这种情况 增加了律师取证的难度。

  律师执业中另一个难点就是阅卷难。

  “在很多场合,律师可以查阅的,仅仅是那些早已经公诸于众的司法文 书和没有实际意义的名单和目录。律师对检察院所掌握的证据毫无了解,怎 能进行有效的辩护呢?”一位律师抱怨说。省司法厅律管处负责人也指出, 律师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的问题,是一个全国性的难题,对于我省,只 能建议有关司法机关消除偏见,不要在法律规定以外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设置 障碍。

  为了切实改善律师的处境,省司法厅和很多律师都提出修改《律师法》 。

  “我们期待国家加快对现行《律师法》进行修改,完善律师的权益。现 行《律师法》由于当时条件所限以及近年律师业改革和发展,一些条款已陈 旧过时,包容不了律师业改革发展的成果。对律师管理方面的规定也简单粗 糙,缺陷很多,因此进行修改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广东国信联合律师事务 所王学琛说。

  税收不合理制约律师业

  广东省司法厅有关材料显示,困扰律师所规模化发展的首先是税收问题。

  “在深圳,律师所要交纳的税收几近40%!根据北京、上海、广州等 地的新规定,律师实行包税制,只需要交纳10%左右的税赋。相比较而言 ,我们深圳已经落后了!”深圳人仁律师事务所刘少雄律师说。为了减少负 担,深圳一些律师所将不得不到广州、上海等地去开分所。

  据了解,在我省除广州外,其他各地税务部门均比照个体经营者的有关 税收规定对律师所进行征税。

  “律师所是一个提供专业知识服务的中介机构,不涉及如工商企业的原 料购进、生产和销售等环节,成本很难核算。因此,比照个体经营者对律师 所征税并未体现出律师行业的特点。”广东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王学琛律师 认为。(本报记者 刘学兵 曾庆春 通讯员 陈建 刘洪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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