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洪宾)记者昨日获悉:正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议上进行第四次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三稿)》已对我市今后涉及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定出了招投标范围,“建设工程一次发包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为加强对社会资金使用、流向的监管,还首次确定对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资金进行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
此次对该条例的修订中,修改内容最大的当属第7条关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记者获悉,修订后的第7条主要对2个范围界限作了硬性划定,规定对“建设工程一次发包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或者“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两种情况,都“必须进行招标”。对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或外商、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招标发包,则规定“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根据部分市人大代表意见,为加强对社会资金使用、流向的监管,修订后的第7条还特别新增一款内容,规定“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也必须“比照国有资金进行招标”。讨论中有代表还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对“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其公开筹集的社会资金在有关建设项目的使用上,也应当有招标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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