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法制日报》8版“法制时空”刊登了《遗产之争“二奶”败诉》一文,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否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部分有效的遗嘱内容仍应执行。
理由是:一、非法同居不会导致受遗赠权丧失的民事法律后果。本案中,虽然原告获得遗赠与非法同居具有一定的关系,但受遗赠权的产生却并非直接基于非法同居而是基于被告配偶黄永彬立遗嘱的行为。法院以遗嘱人与原告存在非法同居的事实状态而否决原告受遗 赠权及其带来的合法权益,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二、部分有效的遗嘱应受到法律保护。遗嘱自由虽然必须接受法律的必要限制,但这种限制应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遗嘱自由原则并不容随意否定。按照我国继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只受遗嘱生效的条件及某些人道主义规定(如遗嘱人不应当剥夺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应继份额等)限制。而所谓突破常规,援用民法一般规定否决遗嘱的法律效力,不外是司法恣意的表现,是对遗嘱自由的不当否定,是与现代司法原则相抵触的。遗赠内容本身决定了遗嘱人是将遗产赠送给其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如果允许法院绕过继承法的具体规定适用民法的模糊性法律规定对遗嘱的效力进行评判,那么几乎所有的遗赠(除非无法定继承人)效力都可能据此被否定。一审法院判决的逻辑是,不把遗产留给自己的亲人而遗赠给“二奶”,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殊不知,这恰恰是典型的以情代法的问题或倾向。以牺牲法律为代价换取民情的错误做法,是司法的退步。
三、法院的裁判自相矛盾并与逻辑法理相悖。法院一方面肯定遗嘱是遗嘱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肯定遗嘱部分有效,遗嘱人的意愿应当获得充分的尊重;另一方面又以遗嘱人长期与原告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认定遗嘱人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而否决遗嘱的效力。这种相互矛盾的解释,根本无法作为裁判的基础。显而易见,这种缺乏起码法律逻辑的裁判既有违法律规定,也不能为科学的法理所包容。
近年来,婚前同居、婚外同居现象不断增加,其负面效应或危害性对婚姻家庭关系及传统道德观念的冲击已充分凸显。为此,人们不时呼吁运用各种道德法律手段强化对婚前、婚外同居行为的调控,甚至有人建议以刑罚手段对付各种非法同居行为。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歧视非法同居者的现象或问题。利用法律手段查禁非法同居行为固然是必要的,但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我们也正面临着如何根据自由新观念和现代法律的精神重新认识、界定非法同居行为及其后果的问题。只有正确认识、科学界定和依法正确处理非法同居行为,才能在权利、自由和秩序中求得平衡,确保司法理性和避免顾此失彼。 (黄龙)
   短信节日传情奖中奖:数码相机、CD/VCD……大奖总值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