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周寒)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近日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捐资助学管理办法》,《办法》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对我区的教育事业提供资助和捐赠,捐赠者将享受到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文中还指出,对教育机构提供的赞助费属于捐资助学资金,对捐赠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1万元以上的个人,发给荣誉证书,并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高校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表彰。
《办法》将于明年起执行。按规定,捐资助学可以采取资金、实物等形式,所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全部用于发展我区的各级各类教育事业。教育部门接收到的捐赠款,符合现行税法免税规定的,免缴一切税、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办法》还要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捐资助学的资金、物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和监督。自治区和地方政府对捐资助学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按捐赠金额的不同,将分别给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通过新闻媒体表彰、颁发纪念牌、设立专项基金、在捐赠的教育设施上注明标志或命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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