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邓志勇)12月18日,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忻城县公安局政委莫洪渊犯徇私枉法罪,免于刑事处罚。至此,这起一审、二审法院分别作出有罪和无罪两种截然不同判决的案件终于有了个了结。
1998年11月13日,广西区少管所蓝某的亲戚韦世昂,因涉嫌强奸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蓝某即到忻城县,找到时任公安局政委的莫洪渊说情。由于两人交情甚好,莫立即向 该案的主办人樊某了解案情,得知韦世昂的行为已构成了奸淫幼女罪,主管刑侦的副局长也说此案性质严重,不好放人。但莫洪渊还是打电话给县公安局遂意派出所所长莫某,说韦世昂亲属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要莫某做通受害人父母的工作,让他们不再告韦世昂。莫某不敢违抗顶头上司的旨意,劝被害人父母写了《关于不再告韦世昂的意见书》。同月27日,莫洪渊又在自己的办公室授意主办人樊某起草一份《关于释放韦世昂的请示》。随后,他未经局领导班子的研究,就在该《请示》上作了“同意办案单位的意见”的批示,韦世昂当日获得释放。
忻城县检察院获悉此事后,于1999年1月26日向县公安局发出了违纠通知,韦世昂于次日重新被刑事拘留。5月7日,忻城县法院以奸淫幼女罪判处韦世昂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此案一锤定音后,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即指控莫洪渊犯徇私枉法罪,向忻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去年4月3日,忻城县法院一审判处莫洪渊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莫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24日,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莫洪渊无罪。两级法院作出的有罪与无罪的判决,在当地影响很大,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高院提出抗诉。区高院组成的合议庭认为,莫洪渊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徇私枉法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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