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宝鸡讯 记者 郭小君 尚军良2001年12月19日上午,宝鸡县人民法院对吕跃平、蒲根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吕、蒲二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
吕跃平、蒲根劳均系凤翔县长青镇罗钵寺村农民。2001年9月初,吕、蒲二人与蒲纪贤另案处理预谋散发“法轮功”传单。9月5日晚,三人在蒲根劳家将蒲纪贤提供的“法轮 功”传单按内容进行了分类整理。9月7日晚,吕跃平、蒲根劳携带分好类的“法轮功”传单窜至宝鸡县贾村镇灵龙村、张家寨村、桥镇镇留村、龙尾村,向153户村民家中散发685份传单,次日凌晨,二人在散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从吕跃平身上查获尚未散发的“法轮功”传单72份,后公安机关又从吕跃平家中查获“法轮功”资料1册,“法轮功”不干胶宣传品7张。9月8日,吕跃平、蒲根劳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2001年11月23日,宝鸡县人民检察院以二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宝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宝鸡县人民法院于12月10日上午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宝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跃平、蒲根劳置国家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于不顾,故意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吕跃平在共同作案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蒲根劳系本案从犯,可予从轻处罚。据此,宝鸡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1款,第25条1款,第26条1、4款式,第27条,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1款1项之规定,判处吕跃平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蒲根劳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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