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初,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决定从广东经济发展、城市化发展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分步骤对现行户籍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冻结数十年的中国户籍制度,加上长期存在的城乡差异,广东此举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基本上是在过去长期计划经济和受商品粮制约的情况 下形成并沿袭下来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城市的综合承受能力不断增强,现行的人口迁移政策和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也与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大相径庭。
广东省这次《通知》的转发,标志着广东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也是对自建国以来一直延续下来的二元结构的一次重大突破,对整个广东的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据了解,这次户籍改革主要本着以下几个原则:一是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和适应城市化发展的要求;二是结合广东城乡发展的科学规划,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实现人才的有序流动。
据广东省公安厅户政处负责人介绍,广东户籍管理制度已经进行了长期的尝试和探索。其中,第一阶段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广东户籍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完善。1984年7月,省公安厅提出《关于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的意见》,允许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这是自建国以来,广东户籍管理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第二阶段是1992年11月19日,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若干政策的请示的通知》(粤府[1992]154号),第一次将农村人口向小城镇迁移的调控权下放给县(市)政府,由县(市)政府按照“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当地有效”的原则,确定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总量、规模和速度。第三阶段是在1998年2月,省公安厅在《转发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进一步放开入户条件:准许1998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入户,改变过去出生小孩一律随母入户的做法。并逐步放宽解决夫妻分居的户口条件、父母投靠子女和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等人员的户口政策,并且农村男女青年结婚后,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
但是,随着广东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的二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和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发展目标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所以,彻底改革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使之顺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
广东户籍制度重大改革(背景资料)
12月初,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对广东原有户籍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称为居民户口。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来广东工作的入户条件,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和高级职业资格以上技能人才,准其及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入户。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广东投资兴办实业,可给予其境内亲属入户;内地居民前来购买商品房、自建合法住宅、投资兴办实业和捐办公益事业的,可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多年来因户口迁移的限制而造成夫妻分居的现象也有望得到改善。《意见》指出,夫妻投靠入户的不应受婚龄、年龄的限制,可以随时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为了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鼓励和引导更多的本地农民进入小城镇就业和居住,实行“扩张为主、新建为辅、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针。对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或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居民,应准予落户。城镇建成区内人均耕地低于所在县(市)人均水平三分之一的“城中村”,其村委会应在保持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的前提下,成建制转为城镇居委会,原农村居民自动变成城镇居民。
作为广东主要中心城市的广州、深圳,继续实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采取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由于广州、深圳两特大城市因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包括文件下发前的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问题等给予几年的缓冲期,在2005年前逐步解决。(本报记者姚斌华,通讯员夏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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