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荫田镇一民选村官告倒镇政府,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日前,荫田镇召开党政会议,研究决定不上诉,执行法院的判决,由蒋石林继续主持爷塘村的村委会工作。可是许多人仍心存疑虑,认为事情并未得到解决。很多干部认为1999年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过两年的实践,暴露出许多问题,让基层的工作陷入一种两难的状态。
常宁市民政局的一位官员私下告诉记者,几个乡镇的干部们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很多人都说这样下去工作没法干了。
曾在基层担任过8年乡镇领导的荫田镇党委书记尹文忧心忡忡,他说:“实际情况一是在组织上有脱节现象。坚持党的领导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没有体现,党委如何对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没有具体规定。二是在工作上有失控的情况发生,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自治组织;但党的方针政策都是要靠村民委员会来具体实施。如果群众意识和村委会作用发挥不到这一程度,政府的某一项或某一方面工作就得不到落实。三是在管理上容易脱节,村委会如果作出的决定与法律政策相违背时,谁来管理,谁有权管,没有说法。”
尹文承认,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实有利于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农村民主政治的进步。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村民法制意识在一些偏僻的农村地区还比较薄弱,完全放手让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施政易受家族势力、裙带关系和一些抱有政治野心的人所控制。比如,有的人提出什么减负的口号,想出一些土办法对抗政府工作;而对此,政府的监控却缺乏力度。
据了解,尹文的观点在乡镇基层干部中很有代表性。荫田镇人大主席谢爱平指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过于强调村委会由村民选举、自主管理的权利,而对其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下来。村委会的工作是否称职?如何衡量、考核?是以贯彻执行政策、政府工作为指标,还是按村民自身愿望为依据,这些都缺乏规定。
另一位主张约束村民委员会权力的荫田镇政府官员向记者道出了苦衷:现在基层财政都十分紧张,上级的考核又非常严,完不成任务就要“一票否决”。而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关系没有理顺。像税收等本应是税收部门的事,现在把这一工作转移到了基层党委政府来执行。但如果由税收部门来做,又有些鞭长莫及。而乡镇一级政府执行这样的工作就会出现主体不合法的问题,而且也容易让基层政府的工作出现利益化趋向。蒋石林状告镇政府案中,这一问题反映得很明显。再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出镇与村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与以前的上下级关系定位有了明显差别。政府的工作任务指标能否向村里下达?如何贯彻执行和约束,都是左右为难的事。
衡阳市人大的一位官员却认为,现在各级政府每年都会制定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些计划经过层层分解,一直落实到基层乡镇政府,客观上形成了一个压力型的运行体制,因此乡镇政府采取各种可能的手段加强对村委会的控制也就不足为奇了。政府的工作任务必须完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将会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但是在现在村民自治的新形势下,乡镇工作的方式和作风更应有所转变,乡村两级是指导而非领导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多用资源和政策引导,少用行政干预;多做工作少下命令,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管理。
一直关注此案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刘飞宇认为,从常宁罢免村官事件中,可以说看到了一个可喜的变化,这就是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更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虽然,现在我国农村的情况确实复杂,村民自治工作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这是一个必然的历程。这就像小孩子学走路一样,当妈妈的不可能因为怕他摔着而不让他走,在村民自治的进程中,政府的职责应该就像妈妈一样,大胆下放权力,让他经受锻炼,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这样假以时日,政府获得的将是高素质的公民和轻松的管理!(洪克非、张翼,本报记者吴湘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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