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日电(高志海于晶波)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十三人,涉案金额五亿余元
(人民币,下同)的特大金融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处主犯陆锋、成敬
死刑,判处沈恺平、张重德死缓,判处张小龙无期徒刑,其余八名案犯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四年的有期徒刑。
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间,陆锋、成敬伙同沈恺平、张重德、张小龙、莫小军、 陈杰以存款可获取高额利息为诱饵
,诱使北京机动车拍卖中心等十八家单位将一点六三亿余元存入银行。尔后,上述被告人又接到了由李建忠、朱刚毅、谢焕光
、宁学茹等四名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存款单位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卡,并通过伪造、私刻上述单位印章、人名章、支票等方法诈
骗上述单位的银行存款一点五二亿余元,造成损失九千余万元。
一九九六年六月至一九九七年六月间,陆锋单独或伙同他人以向银行提供虚假存单的方法,从两家银行分理处诈骗客
户存款及银行自有资金共计二点四八亿元,造成损失一点七亿余元。一九九七年十二月,陆锋伙同成敬、沈恺平,采用伪造北
京市某市政工程公司文件,以北京市某小区四号楼作虚假质押的方法,诈骗某银行贷款人民币八千五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锋、成敬等人结伙利用伪造支票诈骗银行存款的行为均构成票据诈骗罪;陆锋、成敬、沈恺平、
莫小军利用伪造的电汇凭证、存单诈骗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陆锋、成敬、沈恺平伪造证明文件,诈骗银行
贷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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