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游春亮 通讯员杨慧)广州海事法院12月19日对深圳大鹏湾“4·18”船舶碰撞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公开宣判,5位失踪船员的家属除分别获得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误工费79817.6元外,还分别获得从2万元至5.06万元数额不等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今年4月18日凌晨1时左右,“四通888”号货轮与“通宁3”号货轮在深圳大鹏湾水域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四通888”轮沉没,船上5名船员失踪(详情见本报6月15日报道)。这 些船员上有老、下有小,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事故发生后,5位失踪船员家属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通宁3”号船东南通通宁海运有限公司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原告请求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误工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合法、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对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表现形式,原告既请求赔偿死亡补偿费,又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费,属于重复索赔,因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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