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推进福建省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进展,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权益,我省有关部门对城镇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作出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用人单位宣告破产、撤销、关闭、解散或终止的,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清偿其所欠职工(含退休人员)医疗费。以上用人单位还应按破产、关闭、 解散、撤销、终止前实际退休人数,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地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之和预备10年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单位缴纳。
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等改制企业,在改制后企业安置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改制后的企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或续保手续,改制企业可按改制前实际退休人数,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之和预缴10年医疗风险金,并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交纳后,其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续保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自谋职业或不再就业人员本人愿意且有能力参保续保的,按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黄仕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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