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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为消费者撑起“保护伞”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1日14:39 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讯 家住济南文化东路附近的张颖同学,在两年前突遇不幸:1999年8月17日,张颖的父亲花3500元在一家医院买回的OK镜,不仅没有矫正好她的视力,反而给她的一只眼睛造成了十级伤残。

  不幸之中又有幸。两年多的漫漫维权路虽然给张颖全家带来了无尽的痛苦,但这痛苦将很快不再延续:刚成立不久的消费者法律援助中心宣布,将对小张颖实施无偿的法律援助
,帮助她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讨回公道。

  小张颖是众多幸运儿中的一个。据了解,自今年9月29日省消费者协会与省法律援助中心联合成立山东省消费者法律支持(援助)中心以来,已有数十位消费者受到了援助——援助中心不仅可以给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还可以对调解不成、又符合援助条件的消费者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及非诉讼调解。

  正在对张颖实施法律援助的鲁元律师事务所翟林芳律师告诉记者:过去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侵害,调解不成往往就没了“后续动作”,常常自认倒霉,吃哑巴亏;另一方面,一些有心参与法律援助的人员由于缺少具体的“管道”,与需要援助的一方常常挂不上“钩”。“消费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既可以使有志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律师有米下锅,又将彻底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给他们撑起‘保护伞’。”

  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郝道方介绍,新成立的消费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范围包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经消协多次调解无效,消费者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经营者一方拒绝调解或借故推诿,久拖不决的;经消协调解达成协议后仍不予执行的;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造成消费者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调解难以奏效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严重,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通过行政申诉途径得不到解决的,或不同意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

  国际消联认为:我省对消费者实施法律援助,是“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创举。”(记者 万晋 通讯员 刘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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